26983名深圳律师请注意!《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迎重要修订

作者 曾子航 2025-04-21 17:28

细化律师调查取证权、明确律师调查令、确保律师的权利救济、对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行业处分......

南方+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我国律师体制全面改革后的第一个地方性律师管理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迎来多项重磅修订。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及其说明,已面向社会正式公布,征求各界意见。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深圳共有执业律师26983名,其中专职律师数量位居全国第三。

这部事关26983名律师的《条例》,作出了哪些具体调整?对律师执业、律师管理、律师行业发展又有哪些影响?

律师执业,有法可依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律师执业义务

在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方面,《条例》作出了多项明确。

首先,《条例》明确了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机构,应当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的权利救济。

《条例》节选:

第三十二条【权利保障】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机构,应当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送达、取得回执、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提供平等、有效、迅捷的工作便利,不得阻碍、限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权利救济】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投诉的律师。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权利。

其次,《条例》完善了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令、签收释明权等权利。

《条例》节选:

第三十六条【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凭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可以调查下列与办理法律事务相关的信息,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一)全国人口信息及婚姻登记等个人信息;(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信息;(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信息;(四)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信息;(五)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

第三十七条【律师调查令】律师接受委托承办诉讼事务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人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签收、释明权】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裁判文书对于律师提出的代理或者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再者,《条例》还明确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以及禁止律师不正当竞争、牟取争议利益。

《条例》节选:

第三十九条【职业操守】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恪守保密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不因其律师身份的变化而免除。

第四十一条【禁止不正当竞争】律师承揽业务不得采用下列手段进行恶意竞争:(一)虚假宣传;(二)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同行业同类收费,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为承揽业务,就诉讼、仲裁、复议、调解等法律服务的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非法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十二条【禁止牟取争议利益】律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直接或者间接牟取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益。

处分恶意低价,保障高质量发展

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体系、构建律师行业管理格局

在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体系方面,《条例》规定,市律协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律师法律服务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标准,实行律师执业水平和律师事务所管理行业评价制度,出台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

《条例》节选:

第七十七条【服务管理标准】律师协会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律师法律服务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标准,实行律师执业水平和律师事务所管理行业评价制度。

第七十八条【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特区实际出台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并报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规范、指导,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行业处分。律师协会应当建立低价恶意竞争的认定机制。

在构建律师行业管理格局方面,《条例》强化律师执业保障,明确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并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律师行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节选:

第六条【律师执业保护】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公安及律师协会等单位,应当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律师行业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律师行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律师行业发展状况列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深圳建设的重要指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反馈方式】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5月16日前,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hujj@sf.sz.gov.cn(深圳市司法局)或bgs@szlawyers.com(深圳市律师协会)。

南方+记者 曾子航

编辑 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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