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之声丨“黑校车”严重超载,法院判了!

遂溪县人民法院 2025-04-12 08:09

近年来,随着校外托管机构数量激增,部分机构为拓展生源违规提供校车接送服务。其中,“黑校车”超载现象尤为突出,严重危及学生生命安全和公共交通安全。湛江某托管园经营者兼校车司机周某竟心存侥幸,严重超载,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5年3月20日下午,周某在未取得驾驶校车许可及运营资质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黄色小型普通客车搭载18名学生及一名跟车人员从托管园出发,行驶至遂溪县某镇新市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客20人,严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85.7%。

遂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驾驶校车许可及运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校车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人身安全、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保障学生的出行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此提醒所有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及旅客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问题上绝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务必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严守校车不能超载的红线,否则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溪县人民法院

编辑:梁冯梅

校对:蔡景恩

审核: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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