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检说法·刑检专栏|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稀土产品,涉嫌犯罪将获刑!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5-04-03 10:03

稀土被称为“工业黄金”“万能之土”,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有人选择铤而走险,对稀土进行非法生产加工,最终获刑。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被告人温某租得一块林地用于加工生产稀土矿产品进而售卖谋利,在未取得任何证照或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30万元的价格从严某处购入大量稀土泥渣,并在上述林地上布置了三条加工生产稀土矿产品的作业流水线,从稀土泥渣中生产出稀土矿产品。2021年11月,该非法生产加工稀土矿产品点被执法部门查获,现场查扣稀土矿产品共计5024kg、原材料稀土泥渣共计225880kg及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查获的稀土泥渣中均含有离子型稀土矿产品,查获的稀土矿产品价值人民币224306元。案发后,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未经许可购买含有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稀土泥渣,并进行非法加工、生产稀土产品意欲出售谋利,其行为已违反国家关于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特许经营制度,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检察官提醒

1.非法收购土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土方若含有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许可擅自购买、囤积并从中提取稀土,属于非法获取矿产资源。

2.非法提炼加工:使用化学或物理手段从土方中分离稀土元素,无论提炼技术高低、规模大小,均属于违法行为。

3.破坏生态环境:非法提炼稀土常伴随违规使用化学试剂、随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严重破坏土地、水源和生态环境。

后果警示

1.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2.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刑事处罚:构成非法经营罪、污染环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将面临数罪并罚。

注:即使稀土来源于工程土方,只要涉及提炼、销售等经营行为,且未取得法定资质,均符合非法经营罪客观要件。

4.生态修复责任:违法者需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守法提示

稀土资源关乎国家安全和科技发展,保护稀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工程建设单位、运输企业及个人务必做到:

1.严格管理施工土方,禁止擅自处置稀土资源;

2.发现可疑交易或提炼行为,及时举报;

3.依法合法经营,切勿心存侥幸。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让我们共同守护绿水青山,捍卫国家资源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稀土管理条例》

第四条 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

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第九条 稀土开采企业应当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

投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项目,应当遵守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

四、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分别制定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的矿产品、冶炼产品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产品的生产总量计划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量计划,并组织实施。

凡从事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须分别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批准文件及有关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

国家禁止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含联户)从事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已开办的冶炼、加工厂,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限期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营业执照。

五、钨、锡、锑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指钨精矿、低度钨、钨酸、仲钨酸氨、钨酸钠、钨粉、钨铁、三氧化钨、碳化钨、蓝钨、锡精矿、精锡、焊锡、锑精矿、硫化锑、精锑、氧化锑及其他锑品)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分别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收购单位,实行统一收购。

钨、锡、锑矿产品及冶炼产品的国内销售,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统一管理。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国内销售,由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制定指令性计划,统一管理。严禁自由买卖。

供稿: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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