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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场监管 2024-12-11 17:52

以案说法

为形成更良好的市场秩序,曝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藉此向市场主体及市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禅城区市场监管局开设【以案说法】专栏用案例为您科普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知识。

【 案情介绍 】

Part 01. 接到举报

2023年4月25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存在涉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侵权行为。次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和仓库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本案暂时中止案件调查,后于2024年恢复案件调查。

Part 02. 详细查明 

经查,第163333号“”注册商标2019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斐乐”为驰名商标“FILA”的中文翻译,在“FILA/斐乐”品牌服装在运动服装行业内著名的情况下,“斐乐”企业字号已享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依法应予保护。

而当事人于2017年1月17日成立涉事企业,且成立初期企业名称并未带有“斐乐”字号,后于2020年1月17日变更为含有“斐乐”字号的企业名称。而且,当事人在宣传相关产品时结合FILA的品牌历史、品牌理念等信息作为自身背景进行宣传,此种行为客观上足以误导公众,使公众误认为当事人及其商品与举报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当事人将“斐乐”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对企业品牌及产品宣传时刻意突出“一个追溯至110年前意大利运动服装品牌的故事……于1911年由FILA兄弟在意大利Biella创立,……历经百年的传承与发展,最终奠定了世界著名运动品牌的中坚地位。秉承对FILA至高的文化修养和对高品质的信念追求……”等内容,使用与举报人品牌历史相同或相似的要素,虚构品牌历史,意图使他人对其出品的瓷砖商品产生与举报人商品相关的误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将“Casa fila”“斐乐”标识在瓷砖产品、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其行为明显属于商标性使用。当事人使用的“Casa fila”标识由“Casa”和“fila”两部分组成,完全包含了第163333号注册商标“”。“fila”与“”比对二者仅有字母大小写与字体的区别,属于同一词汇,构成近似。当事人使用的“斐乐”标识与第8114257号“斐乐”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均为中文汉字斐乐。斐乐为fila的中文翻译,二者均属于臆造词,原本并无特殊含义,经举报人长期使用并广泛宣传已享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当事人将“Casa”与“fila”英文单词连用,在隔离状态下比对时,其“Casafila”表达方式不仅不会产生识别性,反倒更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标识的商品来源于举报人或属于举报人的系列商品。

虽当事人使用“Casa fila”标识的产品为瓷砖类产品与第16333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但第163333号“”注册商标2019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以相同或类似商品为前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指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收入无法区分统计,因此当事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Part 03. 案件定性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使用“Casafila”“斐乐”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侵权载体即瓷砖商品及其宣传上,侵权的核心内容均为攀附举报人的市场优势、搭举报人品牌及商品知名度的便车,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库存的违法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温馨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除了传统在商品上使用商标外,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店铺招牌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也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

提醒广大商户:

设计、使用店面招牌、商品包装时,应充分注意他人商标权利。

应消除“投机”心态,本着诚实信用、禁止混淆、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不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行为,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提醒广大消费者:

购买用品时应在正规渠道购买,切莫贪图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产品。

看清商品品牌,购买时要查看产品包装和标识。标识标签上应清晰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

购买时注意留存购物凭证,以便维权时提供证据。

END

编辑:禅城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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