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刘德华“被代言”:“剧照授权”背后的侵权陷阱

南方+  2025-12-0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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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刘德华代言的吗?怎么没听说过这个牌子?”这样的疑惑,不少消费者都有过。

但,刘德华本人很可能完全不知道这回事。

仅2024年,刘德华公司官网上发布的“被代言”澄清公告就超过了100条。从汽水到保健品,从服装到家用电器,“天王”涉及的产品类型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是消费者闻所未闻的品牌。

刘德华公司官网每年发布大批澄清公告。

刘德华公司官网每年发布大批澄清公告。

“肠白金”品牌近日的一则致歉声明,揭开了“被代言”现象背后的行业秘密——该公司承认擅自使用刘德华肖像,但手中竟握有一份刘德华主演电影《投名状》的剧照授权书。

这种“拿着鸡毛当令箭”的操作,已成为一条成熟的灰色产业链,类似纠纷层出不穷。另一边,演员温峥嵘自爆被AI盗播,“同一时段现身多个直播间带货不同产品”,也引发了关于AI侵权泛滥的热议。

种种事件背后,一条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产业链需要被正视。

 个人写真冒充电影剧照 

仔细看“肠白金”产品包装,上面的图片根本不是剧照,而是刘德华的现代个人写真。

“肠白金”包装实际使用了刘德华个人写真。

“肠白金”包装实际使用了刘德华个人写真。

这种操作之所以能蒙混过关,是因为很多品牌方误以为,拿到了电影公司的许可,就等于能使用里面演员的形象。

但这混淆了两个关键权利:影视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和明星个人的肖像权。

“影视剧照包含剧照著作权和艺人肖像权双重权利。”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米新磊指出,品牌方如果要用明星形象做宣传,真正需要的是艺人肖像权授权,因为脱离了艺人肖像的图片,实际上并没有太多代言价值。

问题的核心在于演员合同的严格限制。“艺人在演员聘用合同中,通常限定出品方只能在电影制作、宣传、发行等环节使用其肖像,不得用于广告代言。”米新磊强调。

那么,品牌方手里的“授权书”从何而来?法律界人士林方(化名)揭示了链条:品牌从“剧照授权公司”购买授权,后者声称已从电影出品方获得转授。

从“片方”到“中介”再到“品牌”,这个链条看似完整,唯独绕开了最核心的明星本人。“肠白金”的声明印证了这点:其授权经安徽汇星影视传媒来自星美影业(《投名状》出品方之一),但整条链均未获得刘德华本人许可。

“肠白金”的道歉声明。

“肠白金”的道歉声明。

“使用剧照进行产品宣传需要片方和明星本人的双重授权,仅有剧照授权公司的授权并不够。”林方提到。与此同时,剧照授权公司的授权是否确实来源于片方,“依照我们目前处理的情况来看,往往无从验证。” 

因此,无论从哪个维度,其授权给商家的剧照都存在极大侵权风险。

这并非孤例。某化妆品品牌曾支付80万元,获得某女星的“影视剧照授权”,结果产品上市不久,就收到了该女星律师发来的侵权告知函。品牌方这才发现,授权公司提供的所谓“剧照”,竟是在摄影棚拍摄的写真照,与任何影视作品都毫无关联。

80万元买来的,不过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

 花小钱“蹭”大明星,谁的错?

这些年,相关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说到底还是为了“花小钱办大事”。毕竟,直接从一线艺人处获得肖像权授权,代言费用动辄成百上千万;而通过所谓的“剧照授权”渠道,可能几万到几十万元就能搞定。

“剧照授权”模式下常见的包装。

“剧照授权”模式下常见的包装。

高圆圆肖像权纠纷案就是一个例子。品牌方仅花费2万元就获得了“授权”,最终虽然被判赔偿8万元,相比于高圆圆正常的代言费用,侵权成本仍然极低。一位业内人士坦言,不少商家抱着 “先用上,未必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觉得这笔账怎么算都“划算”。

但这种低成本、高回报的商业模式,扰乱了正常的广告代言市场秩序。这其中,影视出品方和品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影视出品方而言,明知自己没有超范围使用艺人肖像权的权利还对外进行授权,这本来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对于品牌方而言,一方面可能混淆了权利源头,另一方面可能也是贪便宜。”米新磊提到。

除了利益驱动,更深层的问题是行业长期存在的认知混淆。

2002年的蓝天野诉天伦王朝饭店案已经明确:人物剧照如果能清晰识别出演员面部特征,就构成该演员的肖像。

“《xx》电影携手助力xx品牌”是常见的模式。

“《xx》电影携手助力xx品牌”是常见的模式。

林方还观察到,剧照授权公司惯用的规避手法,往往明确限制商家用“代言”的方式使用明星剧照,强调授权的是“影视剧照”,要求必须搭配某某电影携手联合宣传’之类的表述。

“但在我们处理的案例中,绝大部分剧照授权公司提供的并非真正的剧照,而是明星的写真照。”林方认为,这种看似合规的条款设计,实际上是以剧照授权之“名”,行肖像授权之“实”。

“授权书”护身符不灵了?追责有困境 

然而,一旦东窗事发,这些精心设计的合同条款,在法庭上往往不堪一击。许多品牌方满腹委屈:“我们白纸黑字花了钱的‘授权书’,怎么就不算数了?”

法律上的责任认定很明确。林方分析:“商家直接使用了侵权剧照,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因其取得了所谓剧照授权而直接免责。”

电影《投名状》剧照。

电影《投名状》剧照。

在某起典型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剧照授权公司与品牌方全程均未获得明星合法授权,他们的合作本质就是利用明星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因此构成共同侵权。那张花了数万元买来的“授权书”,在法庭上成了一张废纸。

这就好比从二手车市场那里买了辆“手续齐全”的车,后来发现是赃车。买家虽然也是受害者,但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更现实的困境在于追偿。

“品牌方被明星起诉赔偿后,理论上可以向影视出品方追偿。”米新磊说,但前提是,品牌方和影视出品方签订的授权合同中,出品方曾拿到艺人肖像权(在影视剧之外使用)的授权。“如果没有类似的条款,即便起诉出品方,可能也很难获得胜诉。”

遗憾的是,许多品牌方直到被告上法庭,才仔细审视那份授权合同,结果往往发现,合同通篇都是授权公司规避责任的模糊表述,关于权利保证的条款要么没有,要么语焉不详。

目前的司法判赔金额,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米新磊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此类肖像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多在几十万元量级。与艺人正常的代言费用相比,往往只有十分之一左右。与侵权品牌可能获得的巨额利润相比,更是九牛一毛。 “如果司法真的有提高侵权代价从而矫正市场行为的想法,可能要判得更高才会有效。”

 AI让侵权更容易,但法律已有准备 

如果说传统的侵权方式还需要找“授权”、做包装,操作起来还有一定门槛,那么AI技术的普及,让肖像侵权变得前所未有的容易和隐蔽。

演员温峥嵘曾发现,自己“同时”在多个直播间带货,她的团队日均举报50个假冒账号,但新的造假账号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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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温峥嵘已报警立案,声明称相关AI词条均为不实消息,此前曾遭AI换脸盗播

在南京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利用AI换脸软件生成动态人脸视频,突破了某金融支付平台的人脸识别系统实施盗刷。最终,被告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被数罪并罚。

面对这些新挑战,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规定。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专门单设了人格权编,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先例。其中第1018条-1023条为肖像权的规定,且修正了过去只有“营利”性使用才会侵犯肖像权的陈旧规定。

特别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这本身就是立法者对AI时代的回应。”米新磊说。

无论是传统的“剧照授权”迷局,还是新兴的AI换脸技术,“核心就看侵权图像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米新磊解释道。意思就是,如果普通人能认出这是某个明星,那就构成侵权。

他举了一个反例:“在‘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一案中,法院最终驳回了乔丹的肖像权侵权请求。原因就在于,乔丹体育商标使用的是飞人乔丹的黑色剪影,而没有他的脸部特征。”这个案例从反面说明,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在于面部等具有直接识别性的特征。

乔丹公司的LOGO是飞人乔丹的剪影

乔丹公司的LOGO是飞人乔丹的剪影

乱象之中,何为解决之道?林方强调了一条铁律:“双重授权”原则。使用影视剧照进行商业宣传,必须同时取得片方的著作权授权与明星本人的肖像权授权,二者缺一不可。

肠白金的致歉并非终点。对于消费者而言,下次再看到明星与陌生品牌“同框”时,心中或许该多一份冷静的疑问:这究竟是一次付费的“梦幻联动”,还是一场免费的“侵权游戏”?

采写:话题研究员 刘长欣 王诗堃

策划:赵晓娜 张西陆 麦小华

编辑 辜继漫
校对 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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