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知】广州首次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指导案例

广州人社 2025-07-25 17:35

为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准化、专业化水平,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次发布10个劳动保障监察指导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选自2025年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例评选会专家评审的优秀案例,旨在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法治教科书”和“执法风向标”

本次发布的10个指导案例直面当下劳动用工领域突出的难点、痛点,聚焦恶意欠薪、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招工陷阱等问题。案例不仅剖析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更总结提炼了具有推广价值的执法经验和模式,如“证据先行保存”“多部门协同处置”“处罚+惩戒+曝光”“数字赋能辅助”“行刑衔接”等。通过这些生动具体的案例,统一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尺度,明晰了执法边界和办案路径,为一线执法人员办案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操指引和办案范本。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发布指导案例主要是为了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蓝本,营造“学案例、用案例、精业务”的浓厚氛围。这将有效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推动执法行为不断规范,办案机制不断完善,助力实现“执法一个案例、规范一类行为、教育一方主体”的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以此次指导案例发布为重要契机,持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重点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着力预防和妥善化解劳资纠纷矛盾,推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海珠区处置某公寓装修工程项目欠薪纠纷案

一、类型

欠薪类

二、标题

海珠区处置某公寓装修工程项目欠薪纠纷案

三、简介

2023年9月,海珠区某公寓装修工程项目发生工人聚集讨薪事件。经核查,该项目未在住建部门报建,涉嫌违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工人实名制管理等制度,造成工人工资底数不清,人工费用和工程款难以剥离。分包单位设立空壳公司参与施工,项目实际控制人拒不配合纠纷处置,导致核实欠薪、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工资清偿责任等环节面临极大阻力。

四、处理结果

海珠区人社局依法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2家分包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2家分包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建设单位作出责令清偿的行政处理,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清偿了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五、评析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本案,建设单位未依法报建,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用人(工)单位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拖欠工人工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建设单位作出责令清偿的行政处理,建设单位逾期拒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启示与思考

未报建装修工程项目是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纠纷处置的难点堵点,相关项目因无法正常纳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监管,各项资金保障及用工管理制度都难以自发落实,施工管理混乱,人工费用和工程款难以剥离,案情复杂,为纠纷处置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在处置过程中,要充分运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赋予的职权,全面分析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两种手段,既要打击违法行为,也要解决欠薪问题,做到案结事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例为处理工程建设领域疑难纠纷提供了“建设单位兜底、行政处理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可借鉴经验。

七、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案例二

荔湾区查处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类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

二、标题

荔湾区查处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三、简介

2024年8月,荔湾区某餐饮公司因租约到期停业拖欠员工薪资,引发员工集体维权。经荔湾区人社局依法立案核查,确认该企业经营期间财务状况良好却持续性拖欠薪资,存在将经营所得数百万元转移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名下关联账户的异常资金流转行为。经查实,该单位累计拖欠陈某等数十名劳动者工资40余万元。荔湾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唐某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2024年9月,荔湾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五、评析

本案得以突破关键在于系统构建了“具备支付能力而恶意逃避”的证据体系。荔湾区人社局通过构建证据闭环完成违法事实认定。一是快速锁定核心证据。针对企业虚构“经营困难”的辩解,荔湾区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财务主机等关键物证实施证据保全,运用物理封存与数据镜像技术完整获取了企业营业收入统计表等核心财务资料。二是穿透式核查资金流向。荔湾区人社局通过现场同步制作单位财务人员、负责人询问笔录,固化企业将数百万元营收通过“公转私”方式转入实际控制人账户的关键证据,形成“转移资产—逃避支付”完整证据链条,充分符合恶意欠薪构成要件。三是完善行刑衔接程序。荔湾区人社局依法向企业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企业逾期拒不履行的行为既确属主观恶意,亦完全符合案件刑事转化的程序要件。

六、启示与思考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效能,为同类案件提供标准化处理范式。其制度价值在于构建三位一体的证据体系、实施穿透式资金审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荔湾区人社局通过证据保全前置、多部门协同取证、刑事追责跟进等举措,有效破解证据固定难、案件移送难、责任追究难等实务难题。该实践形成具有示范意义的办案规程,既强化法律震慑效应,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案例三

黄埔区处置某宿舍楼项目群体性欠薪案

一、类型

欠薪类

二、标题

黄埔区处置某宿舍楼项目群体性欠薪案

三、简介

2024年底,黄埔区某宿舍楼项目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涉及多名工人。事件背后存在违法转包分包问题,“隐形”总包单位广州某建筑公司无施工总承包资质,通过“居间协议”方式实际控制项目施工,与4家劳务公司合谋挂靠,违规将工程二次分包至8个班组,致使用工关系混乱、工资支付责任悬空;“明面”总包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则以超付为由消极应对调查。黄埔区人社局介入后,面临着厘清责任主体、破解单位推诿、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难题。

四、处理结果

黄埔区人社局将“隐形”总包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明面”总包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倒逼其组建治欠专班,兜底清偿工人欠薪,对涉嫌违法分包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评析

该项目欠薪事件的处置,展现出多维度的执法逻辑与治理思路。一方面,黄埔区治欠办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建设单位资金保障、总包单位兜底清偿”双核心原则,通过“一案三查”,即人社部门主查欠薪锁定主体、住建部门严查违法转包分包、公安侦查资金冻结账户,精准定位责任方。对“隐形”总包单位,依据《条例》第三十条,固定转包协议等17份核心证据,坐实其欠薪第一责任;对“明面”总包单位“以超付为由消极应对调查”问题,采取“穿透式责任追溯”监管机制,通过行政处罚、责令组建专班兜底清偿等手段,打破其推诿“躺平”的局面。

另一方面,在治理手段上,综合运用信用惩戒、数字赋能等方式,对“隐形”总包单位实施“黑名单+全链惩戒”组合拳,包括行政责令、联合惩戒、公开曝光等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行业警示效应;推广广州根治欠薪“码”上办小程序,构建“劳动监察网格+综合网格”双网融合系统,实现欠薪线索在基层的吸附化解与实时流转。

六、启示与思考

1.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根源在于违法转包分包等乱象,要破解此类问题,需进一步强化制度刚性,严格压实总包单位“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从制度层面遏制转包挂靠行为,填补监管漏洞,让制度成为源头治理欠薪的坚实防线。

2.多部门协同治理是化解欠薪难题的关键。此次事件中,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一案多查、处置联动”,有效击穿责任壁垒。未来需继续完善协同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更强大的治理合力。

3.数字欠薪起能效。“码上办+双网融合”模式实现了纠纷就地吸附、源头化解,但仍需持续创新和优化数字化治理工具,提升其功能和效率,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欠薪治理需求。

七、适用法律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案例四

越秀区对某公司“假外包、真派遣”无劳务派遣证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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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型

劳务派遣类

二、标题

越秀区对某公司“假外包、真派遣”无劳务派遣证处罚案

三、简介

2024年,越秀区人社局在工作中发现越秀区某公司疑似存在无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假借劳务外包的名义,实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处理结果

越秀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评析

在本案中,某公司虽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但并未对被派至用工单位的员工进行监督指挥和用工管理,属于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该公司的行为视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越秀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启示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均设置了一系列权利义务,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根本目的,合法合规开展劳务派遣相关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许可、完善用工手续、履行告知义务、遵守底线红线。如为了规避监管,通过搭建虚假的协议框架将“派遣”从书面上改为“外包”,无异于掩耳盗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七、适用法律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案例五

南沙区处置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

一、类型

欠薪类

二、标题

南沙区处置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

三、简介

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多起投诉,反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事企业”)在承揽南沙区某建设项目中,拖欠500多名农民工工资,累计金额达500多万元。经调查发现,建设单位与涉事企业合同约定,由涉事企业带资施工至项目完成四分之三后,建设单位才支付第一笔费用。而到支付节点时,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款项,涉事企业声称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调取涉事企业金融账户发现,涉事企业不仅存在资金挪用行为,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名下还拥有两辆机动车,账户余额达60多万元,却拒不履行清偿责任。

四、处理结果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涉事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同时,将企业违法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曝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限制其市场准入与融资活动。在司法联动方面,因涉事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下存在可执行财产却拒不支付工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涉事企业法人被拘留,并及时清偿了所欠员工工资。

五、评析

本案以“一案双查”机制打破双方推诿僵局,构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信用曝光”的闭环执法模式,通过罚款、行政处理决定及信用惩戒形成高压震慑,倒逼企业履行责任。在行政手段难以突破执行瓶颈时,迅速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与刑事追责威慑力,迫使企业主动清偿,避免矛盾升级为群体性事件,实现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启示与思考

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涉及多方主体,需从源头加强监管,规范工程款拨付流程,压实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全链条责任体系,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当单一行政手段难以惩戒恶意欠薪行为时,需强化执法与司法协同机制,通过刑事追责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法律红线。最后,信用惩戒机制的作用不可忽视,通过将欠薪企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公开曝光,可有效限制其市场活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七、适用法律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案例六

花都区处置某快递站点欠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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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型

欠薪类

二、标题

花都区处置某快递站点欠薪案

三、简介

2024年11月,热线节目对花都区某知名快递站点员工被拖欠数月工资事件进行曝光。经核查,该快递站点隶属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某知名快递的加盟商,公司负责人在案发前期处于失联状态,知名快递公司与该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存在债权纠纷。

四、处理结果

花都区人社局对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不予改正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公司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快递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下,知名快递公司在其认可的债务额度内主动垫付了员工工资。

五、评析

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花都区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鉴于该公司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花都区人社局依法给予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该公司负责人在纠纷处理前期以逃匿的方式拒不处理纠纷,行为较为恶劣,花都区人社局将该公司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启示与思考

快递加盟企业欠薪问题暴露出粗放发展模式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矛盾,通过对涉事企业的严肃处理,凸显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惩治恶意欠薪行为上的严肃性与不可侵犯性,同时给整个行业敲响警钟,促使快递行业上下游企业重新审视用工规范与资金监管,提醒总部企业强化对加盟企业的管控,避免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导致员工权益受损的情况再度发生。未来更需通过“法律刚性约束+行业自律+技术赋能”的组合拳,推动企业加盟制走向规范化,推动行业整体向更健康、更规范的方向发展。

七、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案例七

白云区处置某单位未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行政处罚案

一、类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类

二、标题

白云区处置某单位未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行政处罚案

三、简介

2024年11月,白云区人社局在某平台接到多宗关于某安置房工程建设项目的欠薪投诉。通过查询某信息平台,发现投诉工人有考勤记录,用工属实;经进一步查询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现没有投诉工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白云区人社局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A公司询问投诉工人的工资支付情况时,A公司表示投诉工人的工资已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A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放工资,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白云区人社局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落实工人工资总包代发,并持续关注后续整改情况。

2025年春节假期期间,白云区人社局在调查其他工人欠薪投诉中发现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仍未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放工资。

四、处理结果

白云区人社局对A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给予罚款7万元、责令停工的行政处罚。

五、评析

A公司在收到白云区人社局限期改正指令后,仍出现通过微信转账、非专户账户转账支付工资的问题,属于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白云区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向A公司作出处罚7万元、责令停工的行政处罚。

六、启示与思考

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使用不规范等权益保障不到位问题,该案例旨在以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规范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抓手,厘清项目资金走向,推进工程项目劳资纠纷处置工作。

七、适用法律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案例八

白云区处理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案

一、类型

职业技能培训类

二、标题

白云区处理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案

三、简介

2024年6月,某热线节目曝光白云区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存在套路求职者贷款培训问题。经核查,该学校用关联企业A公司名义在求职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另案处理),超出办学许可范围(西式面点师4—5级)开展了咖啡奶茶制作培训,部分学员通过小额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缴纳培训费。

四、处理结果

白云区人社局责令该学校退还超出许可范围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收培训费用,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评析

经查,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对20余人开展咖啡、奶茶制作培训,违规收取培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规定。白云区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责令该学校停止开展超出许可范围的培训,并退还相关学员的培训费。鉴于该学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办学并对涉及人员进行退费处理,情节较轻,白云区人社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启示与思考

部分不法企业利用求职者的就业需求,以招聘或职业中介、人力资源培训等为名,采取欺诈、诱导等方式,吸引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接受非法职业培训,收取高额费用。“招转培”“培训贷”行为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扰乱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该案件的处置,保障了受害者权益,改善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并推动全区开展“招转培”专项整治行动,为市场主体招用工和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法治、公平的市场环境。

七、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案例九

增城区处理某公司未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案

一、类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类

二、标题

增城区处理某公司未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案

三、简介

2024年7月,增城区人社局接到投诉反映增城区某工程项目存在工人被拖欠工资的情况。经查,涉案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已过期且未补缴或续期;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该项目管理人员个人发放“工资”共600多万元,用于支付本项目材料款、机械款等。

四、处理结果

增城区人社局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人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处罚14万元。

五、评析

增城区人社局根据欠薪线索启动调查,借助信息平台精准取证,查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工人工资保证金过期未续期、挪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等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并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增城区人社局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

六、启示与思考

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基石,部分企业意图通过“钻空子”的方式规避平台监管,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该案件以平台信息为抓手固化违法证据,通过行政措施规范了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为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七、适用法律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案例十

越秀区化解某企业群体性欠薪案

一、类型

欠薪类

二、标题

越秀区化解某企业群体性欠薪案

三、简介

2024年,越秀区辖内某企业突然宣布停止经营,经营场所即将被清退,但数十名员工的当月工资尚未结清。由于停止经营的消息突然,员工未能及时寻求新的就业机会和租赁住房,后续基本生活缺乏保障。因该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为员工提供了较好的福利待遇,其中外地员工食宿均由企业负责保障,所以员工普遍对于通过投诉、举报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愿不高,仅希望企业能够尽快结清劳动报酬。

四、处理结果

越秀区人社局采用“行政调解+仲裁置换”的形式,在劳动者与企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场置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劳动仲裁文书,既节省劳动者长时间等待、多次往返配合的时间精力成本,其强制执行效力也为劳动权益加上了“保护锁”,防止企业不履行到期债务。

五、评析

欠薪维权的一般路径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劳动仲裁亦需等待排期开庭,无法当场办结。除了时间成本外,执法调查、仲裁审理都涉及质证环节,当事人需到场配合。这些传统的维权方式难以满足特殊情形下对“零跑动”“当日办结”等需求,但“行政调解+仲裁置换”模式可以快速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免去劳动者维权奔波之劳。

六、启示与思考

“行政调解+仲裁置换”模式有助于快速、高效地化解劳资纠纷,体现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灵活性和自愿性原则。如用人单位不履行置换调解书中的约定,劳动者可以持此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较于一般的调解文书,有更强的保障效力。对于有时限要求、后续较难配合到场处理的劳动者来说,“行政调解+仲裁置换”模式是比较理想的处理方式。

七、适用法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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