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风险高,需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法律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但部分企业放任无证上岗或购买假证应付监管,埋下重大隐患。此类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安全生产,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企业因员工无证上岗被罚8万元
2024年8月9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氯化DCS岗位操作人员史某某、孙某某、袁某某以及氯化岗位班长朱某某,均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氯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银川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7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员工持假证上岗被行政拘留5日
2024年6月12日,吉林省白山市应急管理部门对白山市浑江区某公司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名员工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其中,王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所持特种作业证系假证。
王某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还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6条的规定。如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6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白山市浑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7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40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王某持假证从事焊接作业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管理人员给员工购买假证,获刑1年半
2023年3月30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3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作业,后查获13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原来,该公司管理人员练某文通过网络为员工购买了16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企图以此蒙混过关。
法院审判认为,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练某文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较轻、系初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练某文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法》第280条规定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量刑标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属重大事故隐患
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组动图告诉你
违规电焊动火作业有多可怕
动火作业风险大、事故多发
此类事故的发生,很多都是由于
对动火作业时的安全风险识别不清造成的
那么,除了持证上岗
电焊切割作业工作人员
还有哪些方面要注意呢
来源:广东安全生产技术杂志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