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发布情况通报:
近日,网传我院妇二科“网络直播手术暴露患者隐私”,引发关注。我院立即组建专项调查组,对网友关注的问题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核查,我院妇二科每周一开展例行教学培训,培训对象为妇产专业医务人员。2026年2月2日(周一)18时在其科室微信视频号进行直播教学,教学内容为压力性尿失禁(SUI)手术治疗及并发症处理,教学期间展示了手术操作PPT并间断播放“经尿道中段无张力悬吊术”教学视频约4分钟。该教学视频中出现女性患者局部隐私部位,无可识别个人身份信息。教学过程中授课人员发现网友异常评论后立即中断直播。
医院妇二科在组织医疗业务学习时,将内部教学视频错误使用公众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学习,反映出医护人员网络素养的缺失和短板,也暴露出医院对科室学习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和过失。事情发生后,医院立即关闭相关直播链接,同步在全院深入开展教学内容及平台渠道排查,全力消除不良影响,杜绝问题再次发生。
经医院党委研究决定,对妇二科负责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停职检查;对负责审核的医务部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相关院领导已报上级党委进一步处理。
针对此次问题,我们深感愧疚和歉意!我院将汲取教训、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医护人员网络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我们也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与监督。
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2026年2月3日
此前报道:
据现代快报消息,2月2日,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曝光,称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妇二科在网络平台直播做手术,画面中直接出现女性患者隐私部位,多名网友举报后,直播中断。2月3日,涉事医院回应记者,已经关注到此事,目前正在处理中。
有网友发布直播截图画面表示,女性患者躺在手术台上,下身隐私部位暴露在外。有刷到直播间的网友表示,原本还以为是普通手术,看清的时候惊呆了,没想到医院会把这样的手术过程直播出来。网友质疑女患者是否知情,即便知情,这样的画面也不宜公开直播。多名网友通过社交平台曝光此事,称直播间热度持续攀升,高峰期观看人数达5万多人,有人在直播间弹幕开黄腔。该直播间被举报后,中断直播。
院方回应:该直播系在平台上授课,并没有做手术
2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到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妇二科,一名工作人员得知记者来意后,称有病人在喊自己,随后匆忙挂断电话。随后,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回应称,已经关注到此事件,目前正在处理中。
另据红星新闻消息,记者就此事致电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德医风监督举报专线,接线工作人员核实后告诉记者,经向妇二科了解,该直播系在平台上授课,并没有做手术。“我让他们把这个停掉了,下一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对于后续的处理,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必要,肯定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随后,记者致电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和医疗服务监管科接线工作人员称,将会介入核查此事。
类似事件时有发生
2025年6月,市民李女士在某知名三甲医院就诊后,发现其看诊视频,未经同意就被发布在该医生的社交平台账号上。虽然面部有被打码,但身形、声音和病史等细节,让熟悉她的朋友一眼便认出,这让李女士十分苦恼。
李女士在维权期间,曾咨询专业律师,律师明确表示,医生未经明确同意拍摄并发布就诊过程,确实涉嫌侵犯患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从法律层面构成侵权。同时,律师也提醒李女士,这一类侵权案件维权面临现实困境。

涉事医生视频账号的“门诊实录”合集,发布了78个患者看诊案例。图源:央视网
事实上,全国不少三甲医院的医生均在各大平台开设“科普账号”,且普遍采用“专业解读+病例分享”的模式,通过真实诊疗场景增强科普内容的吸引力和可信度。其中,部分账号通常拥有可观的粉丝数,所发布的案例视频常获得数千点赞和评论,但在患者隐私保护方面却存在明显漏洞和隐患。

许多有此经历的患者在社交媒体上发帖表达不满。图源:央视网
社交平台上,不少网友留言反映相同遭遇,作为公开发布视频里的主要人物,患者知情同意权没有被充分尊重。有人拔牙期间被拍摄,医生告知会被用作“案例”;有人就诊期间看到相机,可拍摄人员未明确告知用途;有人完全不知道被拍摄,视频就直接被发布在社交平台上,直到患者发现或投诉后才下架。
全国首个“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推出
为规范医疗科普内容创作,保护患者的权益,2025年3月20日,上海推出了全国首个“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其中明确指出“禁止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
同年7月,国家卫健委主管的全国性卫生行业报《健康报》发表文章《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擅自发布就诊视频 侵犯患者多项权利》。
其中提到相关法条: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目前,市民普遍呼吁,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患者同意流程,确保患者在充分了解视频用途、传播范围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同意形式做出真实意愿表达。
同时,明确患者可以随时撤回意见并且不影响后续就医。
此外,除基本面部打码,还应采用变声、背景替换、体型模糊等处理技术,最大限度保护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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