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我中心聚焦“患者隐私保护”主题,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何为患者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侵犯患者隐私权,又当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风险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
患者隐私的表现形式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然要了解患者的各种信息,有时甚至需要接触患者的身体、介入患者的生活。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重视并落实患者隐私保护规定极为重要。在医疗场景中,患者隐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01
患者身份信息
患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数据、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可以用于判断身份的信息。对于艾滋病患者等来说,其身份信息保护的对象还应扩展至其亲属。
02
患者健康信息
患者的身体状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医学检验数据、基因检测数据、诊断信息、治疗信息等健康相关的信息。
03
患者身体隐私
基于医疗目的,患者有时需要暴露身体乃至隐私部位。医务人员应尊重和保护患者身体隐私,避免无必要的暴露,更不能非法触碰或窥视患者身体。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
01
未经允许披露患者病历资料
医务人员在未获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患者的病历复印件提供给与治疗无关的第三方(如保险机构、商业或其他个人)。
02
在非必要场合讨论患者的病情
医务人员在诊疗室内或公共区域内谈论患者的病情,尤其是涉及患者敏感信息(如性病、精神病等)时,容易让无关人员获知患者隐私。
03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医务人员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出售给药品推销员或其他商业机构,谋取个人利益。这不仅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04
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远程诊疗
在进行、视频会诊时,若未设置必要的隐私保护措施(如使用加密通信工具或选择私密场所),可能导致患者的健康信息被第三方或记录。
05
患者信息使用不规范
未经许可,在新闻报道中公布患者身份信息和健康信息。未采取匿名化措施,在论文论著、公开讲座、学术研讨中泄露患者隐私。
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
01
建立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体系
通过持续的患者隐私保护教育和培训,提升医务人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的认知水平。在患者信息收集、使用、处理等方面,应建立规范化、标准化流程,明确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对于新闻报道和学术研究等活动,应纳入患者隐私保护的规范要求。
02
尊重患者自主权
在开展教学、科研、观摩等可能影响患者隐私权的活动前,应向患者充分说明可能涉及的内容,包括性质、范围、参与人员等,并取得患者同意。为医学研究目的使用患者病历资料和相关信息的,应依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并符合相关伦理要求。
03
规范诊疗流程
门诊医师在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用屏风遮挡或关门遮拦。对住院病人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的,操作前应当请无关人员先离开房间,在操作时最好拉上床边护帘,必要时到专门的房间进行诊疗操作。在进行体检检查、诊疗操作或手术时,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也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
撰文 | 刘亚薇
专业审核 | 黄利群
美编 | 徐滢
初审 | 高盛庭
审核 | 黄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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