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与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2死,东莞公布事故报告

南方都市报 2025-06-04 19:57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东莞虎门“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2024年11月7日21时 35分许,在虎门镇龙眼社区赤岗路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60万元。

经调查认定,东莞虎门“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行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禁停路段的非机动车道内,影响非机动车正常通行而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货车司机疏忽大意
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

《报告》详细披露了事故经过。2024年11月7日21时35分许,刘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搭乘易某从滨海湾大道往赤岗社区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虎门镇体育路赤岗段坤海五金电器店对出路段时沿非机动车道行驶,遇谢某将一小型普通客车斜向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刘某便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驶出非机动车道,在从右往左数起第一车道上继续前行。

其后,当事人刘某某驾驶一重型厢式货车在从右往左数起第一车道上行驶,追及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后方,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右侧与两轮电动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后,货车右前后轮碾压倒地的刘某、易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身体,造成刘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7日死亡、易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8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12月5日,虎门镇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刘某某(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司机)及易某无责任。

《报告》强调,事故直接原因为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行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谢某驾驶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在非机动车道时,影响非机动车正常通行。

经检验鉴定,货车司机刘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且事发时涉事车辆未超速。

涉事货车所属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

《报告》显示,刘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上路行驶致两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11月9日,东莞市公安局对其采取刑事拘留。2024年11月11日,因刘某某身体有严重疾病,东莞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当事人谢某驾驶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在非机动车道时,影响非机动车正常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建议由虎门镇交警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涉事货车所属的佛山市长裕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多个问题。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和安全管理人员罗某均未持有考核合格证;二是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管理人员罗某未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是除年检外,该公司未开展其他的隐患排查工作。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报告》指出,本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涉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未对挂靠经营的货车及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挂而不管,导致涉事车辆及驾驶员处于脱管状态。涉事货车驾驶员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涉事小型客车违规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

虎门镇交警大队方面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分析研判,体育路(赤岗段)刚完成升级改造,各项道路设施比较完备,不存在硬件道路隐患,研判发现涉事路段存在车辆违停、占道经营(占非机动车道)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虎门镇交警大队已制定系列整改措施,加强体育路各类执法,从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虎门镇交警大队在辖区体育路处罚各类违法行为11757宗,其中处罚机动车违停1963宗,有效维护体育路道路秩序。目前,虎门镇交警大队已制定有关道路的建设方案,将推动建设一批非机动车专用道,同时加强周边道路巡查和违法整治,切实消除道路交通乱象。

采写:南都记者 曾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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