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办公是当下工作中的常见形式
而微信工作群
已成为企业日常管理的渠道之一
用人单位将员工移出工作群
是否意味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刘女士入职某公司,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签署过员工手册。某日,该公司微信工作群发布了一则《通知》,内容为:
随后该公司将刘女士移出微信群聊。
刘女士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相关部门裁决该公司应向刘女士支付2023年10月、11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4.5万元,仲裁结束后,公司向刘女士支付上述两个月的工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万元。
公司认为,微信工作群发的通知仅为协商意向书,刘女士未给予确认,并无法律效力。公司经营困难,依法可以裁减人员,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刘女士辩称,《通知》发出后,我就被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公司至今一直未与我联系协商解除事宜,劳动关系已被单方面解除,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经查,2024年2月,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清算《公告》,告知全体员工公司进行解散清算,自2023年11月1日结束所有经营活动,全体员工停工,春节假期后将与员工就后续安排和终止事宜进行沟通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虽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已在员工手册上签字并连续工作多年,双方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送的《通知》,依法视为公司行为。《通知》发送后,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协商,公司直至仲裁结束后才补发工资,因此《通知》未提前三十日作出,系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院确认双方于2023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虽主张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但其张贴减员公告实际发生在案涉《通知》发布之后及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之后,且公司无法证明减员操作前已履行法定裁员流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其经营与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紧密相连,日常经营和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裁员的法定情形、程序和补偿标准等一系列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确保企业在适应市场变化中平稳调整人员结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来源:汕头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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