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突发网络故障,致使投标文件来不及解密,难道40万元保证金就得被没收吗?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投标方因意外网络故障导致解密超时,招标方要求追收其保证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2023年7月,某市政工程管理处发布招标公告,明确载明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将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韶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随即提交了加密投标文件,未实际缴纳保证金,由某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了保函承诺如需缴纳保证金,由该建筑公司及担保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解密当天,意外突至。案涉建筑公司的解密时间段为8点30分至10点30分,该公司于当天8时49分首次登录开标系统,8时52分完成了投标人在线签到操作。此后,该公司连续三次登出、登录系统,均未能完成解密操作。两天后,移动公司出具网络异常证明,称在该时间段内,建筑公司所在IP频繁出现通话中断、网络信号全无、无法正常使用数据流量上网等异常情况。经检测分析,确认建筑公司的宽带设备在上述时间段内出现临时性硬件故障、网络传输链路拥塞等问题,进而导致该公司无法进入工程开标大厅。
某市政工程管理处因建筑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向该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追收40万元保证金。然而,双方就因网络故障导致无法完成解密是否应追收保证金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移动通信公司出具了网络异常证明载明在解密时间段建筑公司宽带账号IP地址出现移动通信网络异常情况,故建筑公司的未解密行为应归责于网络故障这一个客观原因,而非其主观上主动放弃解密。建筑公司在解密时间段内多次登入、登出开标系统,可知建筑公司在当日已于开标系统进行过相关操作,进一步证明并非建筑公司自身原因放弃解密,故建筑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不可归责于建筑公司自身。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某市政工程管理处要求建筑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支付40万元保证金的诉请。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人以外的原因”加以区分,而建筑公司确实因意外网络故障这一客观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在此情况下,某市政工程管理处仍坚持追收保证金,这对建筑公司而言有失公平。本案对“投标人原因”与“投标人以外的原因”进行了区分,公平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竞争营造了更为合理的规则环境。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秦晓芳 黄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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