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山市黄圃镇正处于蚊媒疫情防控关键期,全镇上下积极开展爱国卫生专项行动,全力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然而,仍有部分企业及个人存在主体责任意识薄弱、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近日,黄圃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执法检查的刚性要求,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推动《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决定》落地落实。截至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4家企业及3个住户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一:某公司未清除积水容器孳生蚊虫
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大雁工业区某公司开展传染病防控检查时发现,企业行政楼下的花盆、塑料箱等容器有积水,积水可见蚊幼虫。
执法人员现场向企业管理人员宣传《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强调清除积水、控制蚊虫孳生是防控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的关键,没有积水就没有蚊虫孳生,没有蚊虫就没有“双热”传播。
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立即清除积水,消除蚊虫孳生条件,控制蚊虫孳生。
案例二:某村民未清除花瓶、托盘积水孳生蚊虫
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兆丰村深涌街某村民家开展传染病防控检查时发现,村民家摆放的富贵竹、绿植花盆底部托盘有积水,积水内有蚊子幼虫游动。执法人员以“耐心讲解+风险警示”方式与屋主沟通,详细说明蚊虫孳生可能引发的疫情传播风险,以及对周边居民健康的威胁,同时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对屋主予以警告处罚,并明确要求其配合后续整改,对屋内易积水点逐一排查整治,从根源上消除孳生条件。
当前
黄圃镇正处于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
蚊媒传染病防控关键时期
人员流动增多,防控压力加大
快转发提醒身边人
一起行动起来,参与防蚊灭蚊。
普法宣传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决定》
第三条规定: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卫生治理,开展蚊媒传染病危害和蚊媒预防控制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配合镇街做好疫情监测、应急管理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等物业服务范围内的蚊媒预防控制工作,保持地下车库、屋顶天台、景观水体、垃圾房(桶)等蚊媒孳生场所整洁、干净,定期开展蚊媒密度监测和消杀作业。
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积极参加环境卫生治理、蚊媒预防控制活动,发现存在蚊媒孳生环境或疑似蚊媒传染病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单位和个人违反蚊媒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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