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有效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07-10 11:33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如果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可免除企业的缴纳责任吗?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18年11月起在A公司工作,入职时曾提交不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申请书,当中还特别声明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王某承担,与A公司无关。

2023年8月,王某与A公司、案外人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王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7月底解除,王某于同年8月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王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A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其2019年4月至2022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用。

2023年9月,王某向张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33888元,用于补缴社保费用,其中企业需补缴11280.32元,滞纳金11002.5元,个人承担11604.96元。

补缴社保费用后,王某要求A公司返还其垫付的社保费用及滞纳金,在与A公司协商未果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垫付款项22282.82元,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本案中,虽然王某出具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是A公司与王某共同的法定义务,因此该承诺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当属无效。A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支付滞纳金。

由于A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形,故张某对A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返还王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22282.82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身的意愿而免除,本案中王某在数年前,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该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不得暗示、诱导及胁迫劳动者作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而劳动者应当认识到社会保险的兜底保障功能,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面对用人单位要求其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当予以拒绝,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深圳中院 深圳光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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