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阳春3男子私设电网致人伤亡获刑

作者 巫雅柠 2025-07-22 16:05

私设电网捕捉野猪,却导致无辜路人触电伤亡,该承担什么责任?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日,林某(另案处理)称田地野猪出没,向刘某寻求办法捕捉野猪。刘某邀约梁某、袁某商议该事后,由林某提供场地和电源,梁某负责提供设备,并和袁某共同负责搭建设备,刘某和袁某负责现场蹲守抓捕野猪。

当晚,梁某带着电压增压机等设备和袁某搭设好电网后,刘某到林某家中插上电源开启电网,随后与袁某蹲守等待野猪触网。

后设备的预警喇叭发出声响,刘某和袁某关闭电源赴现场查看,发现两名男子倒在地上,刘某和袁某心生害怕,便收拾好设备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邱某因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蓝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刘某、袁某、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

阳春市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袁某、梁某已经预见私自架设电网可能会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均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某、袁某、梁某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刘某、袁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在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私自架设电网。在日常生活中,有人为了防盗或者捕猎野猪等野生动物,私自架设电网,殊不知这样容易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会因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对公共安全抱有敬畏,增强安全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公共安全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为自身利益而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酿成悲剧后后悔莫及。如在生活中发现该类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撰文:巫雅柠 刘彩虹

编辑 李婉芬
校对 张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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