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吴三川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此前,新的司法解释发布引发广泛关注,这被一些人解读为“全民强制社保新规”。
在展开讨论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这是一条司法解释,而不是行政法规。基于司法解释的定位,它适用于司法审判,并没有超越法律条文本身,即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事实上,在社会保险法与劳动合同法中,“依法缴纳社保”早有规定,而且主要针对的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外卖骑手、网约车等灵活就业人员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自愿参保,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国民”,纯属误读。
社保作为“保基本”的一项制度安排,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失去这层防护网,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利影响。然而,现实当中,或是劳动者更注重“到手”工资,和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以“社保补贴”的形式补偿,或是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不愿缴纳,存在虚假承诺、“应保未保”等情况,由此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由此可见,此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支持劳动者起诉未尽法定义务的雇主,是旨在提供清晰稳定的预期,对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不一致进行纠偏,减少“同案不同判”。这既是给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撑腰,也是有效预防纠纷的应有之义。当然,随着用工关系的多元化,劳动关系的识别也是一个新的命题。
把老规定再次摆上台面,其实是重申了一点认识——社保并非可以自愿放弃的“私权”,它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稳定的筹措机制,唯有社保基金池可持续,才能进一步兜牢人民生活底线。有多位律师也指出,员工放弃社保换取现金,对商户而言也是一笔风险账,比如,若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后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均可能由企业承担,远超日常社保成本。长远来看,强化合规意识,促进公平竞争,虽然短期内会带来一定成本,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应该说是正向的倒逼,压榨员工利益,终究不是生存之道。
合规是大势所趋,但也须做好利益平衡。从舆论来看,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压力备受关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份,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已超过53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其中,又以利润较薄的餐饮企业较为典型。从“稳就业、稳企业”的逻辑出发,一个司法解释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平衡公平与效率、短期与长期等复杂关系,有赖社保制度不断优化完善。正如有学者建议,将来在社会保险法修法中,可根据不同企业面临的社保缴费压力,对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的灵活优惠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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