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喷倒一体油壶
连续两次收货发现货不对板
商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消费者如何合理、合法维权?
近日,新会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店家连续两次“不小心发错货”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店家向小赵返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损失。
基本案情
小赵在网购平台购买1个喷倒一体油壶,收货后发现其仅具备“喷”的功能,且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址等产品信息。经双方协商,店家同意退款,并建议小赵重新购买。
几天后,小赵再次向该店家购买1个同款喷倒一体油壶,收货后发现仍存在上述问题。
小赵认为店家行为属于欺诈,遂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家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店家所描述的油壶功能与实际货物不符,且油壶包装上缺少中文标明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的规定,属于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店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赵有权要求店家退还货款。
此外,在进行第二次交易时,在小赵明确要求购买具有“喷倒一体”功能的油壶情况下,店家仍向小赵交付与所描述功能不符的油壶,且店家未就发错货进行合理说明,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小赵有权要求店家三倍赔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新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您
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商家是“不小心发错货”还是故意发错货,应当结合实际购买商品与发出商品之间的区别、商家是否及时就发错货进行说明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是否有合理解释以及相关证据等,综合认定商家是否存在欺诈故意。
网络图
如果售后与消费者协商后再次发错货的,或者再次发出的商品质量、效果没有改善,商家未就此及时向消费者进行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可以认定商家存在欺诈的故意,商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向消费者退款并按货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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