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物业这样收电费,可不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06-16 11:16

物业公司私自转供临时电源给业主使用并自行安装分表计量装置计量收取业主电费的行为,不符合国家相关用电规定,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业主是否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电费。

恩平某小区开发商要进行土地规划改迁工程。包括梁某在内的多名小区二期业主,所居房屋原由小区二期项目的二号配电房供电,入住时均与供电单位签订了划扣电费委托协议并开通用电账户,每月电费自行扣缴。小区开发商因改迁工程,将二号配电房及相应区域的送电电缆、计量电表拆除,并自行注销了相应区域业主们的用电账户。包括梁某在内的业主们在没有配电房和用电账户的情况下,日常用电由小区物业公司从其他区域的临时电源拉线供给,物业公司自行安装计量装置为业主们计算用电量并收取电费。

2023年10月,物业公司以其代梁某垫付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的电费,梁某应予返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恩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提交的《银行划扣电费委托协议》能够证明其原本的自用电费缴纳方式是通过银行划款直接向供电单位缴纳。在梁某用电账户被注销后,物业公司与梁某并未就后期用电及代收代缴电费问题签订有相关协议,故物业公司主张收取梁某电费已超出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及收费范围。物业公司就其从临时电源拉线给梁某等小区业主使用并自行安装分表计量装置的行为,未能提供电力主管部门相关备案审批资料,其私自转供电不符合国家相关用电规定。而物业公司提交的电费明细表,为其自行制作且未经小区业主进行确认,提交的电费缴费发票既无法区分其所缴电费包含的区域,亦无法从中区分出梁某应缴纳的电费金额,故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代梁某实际支付了电费。据此,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涉及国家电力能源安全问题,亦与普通百姓日常用电权利与用电安全息息相关。本案裁判对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不予支持,明确物业公司具有保障业主用电安全的义务,并督促相关人员尽快整改区域内的电力配套设施,切实保障业主安居乐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社会上存在的此类擅自变更用电及转供电违规行为亦起到告诫和警示作用。

电力系万家,法治护民心

民生无小事,案件从无大小之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应机械化地“结案了事”,而应该是“案结事了”。通过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考虑到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现象,兼顾社会影响,裁判的结果应当是引导社会尊崇法律、相信法律、拥护法律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对供电企业资质、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终止用电等的审批程序及电费计量均进行严格限制。如个人或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用电容量,私自转供电,自行安装电表给其他用户并进行收费的,不仅不符合国家安全用电标准和影响电网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亦可能对各用电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一旦损害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本案中,因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擅自拆除电房、私装临时用电导致小区业主未能正常用电长达四年之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业主亦多次反映临时用电导致其房屋中的电器烧坏、经常停电等问题,正常用电的需求不仅无法得以满足,还反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本案亦非个案,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时有发生,本应齐心协力共建美好家园的双方却时常对簿公堂。倘若本案支持物业公司主张电费的诉求,不仅是对不法行为的支持,纵容物业公司随意违规进而侵害业主的权利,更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不利于小区建设和管理,对社会的稳定也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本案裁判结果让物业公司清晰认识到此类违规收费行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同时提醒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时,应充分听取业主意见,进一步加强沟通,提供优质服务。当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互尊互信,才能避免矛盾纠纷发生,解决问题根本。本案判决后,涉案小区对电力配套设施进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小区业主的用电安全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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