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经被法院查封
部分财物却不翼而飞?
原来是被执行人偷偷转移、抵债
以为无甚大事
可挑战司法权威的后果很严重哦!
一起来看看
一宗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谢某经营一家家具有限公司,因拖欠家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被起诉,后经顺德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约定谢某按照约定时间分期将上述欠款支付完毕。协议达成后,谢某到期仍无力支付,后被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所有的存放于龙江镇某厂房的家具生产机器设备及成品,包括台式钻床1台、台锯2台、细杠带锯机2台、衣车14台、家具成品109件。
同年11月底左右,被告人谢某明知上述设备、家具成品已被法院查封,仍默许邹某等供应商将其中的家具成品102件转移、变卖用于抵债,造成上述生效的调解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指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例如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额巨大等。
经审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谢某提起公诉。后顺德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在我院审查逮捕期间,被告人谢某起初一直不愿意认罪认罚,以各种理由作无罪辩解:被查封了的就不属于自己,自己保管不了,货物被供货商强行拉走等。经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其才认识到错误,最终认罪认罚。
通过分析本案,顺检君整理了一些关于“查封”普遍存在的盲区和误解:
Q:
不签名、不参与就不用负责任?
A:
谢某声称法院查封的那些货物自己没有能力保管,故拒绝在法院的查封清单上签名。其实,只要法院的查封手续合法合规,当事人拒绝签名,并不影响查封效力,其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仍然有保管义务。谢某还声称“是供应商自行拿走该批货物,自己及员工未参与搬运”,即便如此,默认供应商在自己眼皮下搬走法院查封物,也是一种消极的非法处置。
Q:
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就不属于自己?
A:
谢某明知供应商将法院查封的财产搬走却知情不报,其辩称“当时自己认为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就已经不属于自己,所以就没有报告法院”。其实,查封期间,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原物权人,但处置权受限,即未经司法机关允许,不可随意处置该部分财产,否则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Q:
处置查封的财产后及时归还,就不违法?
A:
非法处置行为一旦完成,就构成违法,事后补救可能减轻处罚,但无法免责。若非法处置行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等严重后果,可能被判刑,上述案件被告人谢某便是前车之鉴。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可挑衅!法院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仅是情理之中,更是法理所在,未经允许,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处置。如对查封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诉。当遇到类似本案债权人上门追讨想处置被查封的财物,被查封人应保留好封条、公告等证据,并立即联系法院说明情况或者报警。维权要合法,切勿擅自处理。
(来源:顺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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