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家庭首套贷款上限提至90万元、二套提至70万元;推动高品质住宅项目建设;支持创新特色住房金融产品;逐步推进现房销售防范风险……
2月14日,在2026马年新春假期开启之际,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高品质住宅产品扶持、销售制度改革、金融信贷支持,以及完善购房套数和标准认定等多维度集中施策,全面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一)首套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二套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家庭(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二)Ⅰ类人才首套、二套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家庭(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Ⅱ类人才首套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家庭(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二套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家庭(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110万元。
(三)“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系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的唯一住房”的贷款条件。
二、稳步提升住宅品质
加大对高品质住宅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市区新出让住宅用地、存量用地商品房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架空层、设备平台、阳台、飘窗等计容标准,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住宅产品设计、完善户型功能和公共配套,开发更多高品质住宅项目,不断提高住房市场供应质量。具体实施细则由自然资源部门确定。
三、优化住房套数信贷政策认定标准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县(区)认定住房套数,居民家庭在申请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屋所在县(区)名下无住房的,可按首套住房认定。支持多子女、赡养老人的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屋所在县(区)已有成套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1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优化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与监管力度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个人住房信贷模式,面向无房青年群体推出匹配度更高的特色住房金融产品,更好满足青年群体多元化住房信贷需求。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五、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不再公布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有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延至商品房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前缴纳。商品房开发项目车位可申请分期销售,车位维修资金可延至首批车位销售后缴纳。
七、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门店、网络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要符合真实委托、真实在售、真实价格等要求,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综合监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发布时附上房源核验统一编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房屋权利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起2 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络平台等各类发布渠道上下架。
八、改革完善房地产开发、销售制度
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制,项目公司依法行使独立法人权利,项目交付前严禁违规抽挪商品房预售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依法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法人独立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抽调挪用物业服务费,不得承诺减免物业费。逐步推进现房销售制,实现所见即所得,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继续实行预售的,规范预售资金监管,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国家和省、市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文字:南方+记者 张峰 通讯员 罗杰 黄敏
图片:南方+记者 王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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