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分别居住在同一楼层的404、403房。原、被告居住的4楼有403、404、405三住户,门前共同使用一条走廊,404、405住户进入屋内必须经过被告居住的403房门前走廊通道。原告于2011年在404房与403房门前走廊通道之间加装铁门,将两房分隔开。该公共通道共用的3户中,403与404、405之间有铁门隔开,原告安装的铁门内有404、405住户,属于相对密闭空间。被告于2023年2月8日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原告认为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合理限度,侵犯原告的隐私,应拆除摄像头、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妨碍。经交涉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
【法院判决】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只能拍摄到404、405入户前的公共通道,因原告的404房与被告的403房之间有铁门隔开,形成相对密闭空间,并不能拍摄到户内的情况,故被告安装摄像头的初衷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被告安装的摄像头虽然具有录像和存储视频的功能,但对原告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未能构成现实妨碍,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多样,《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侵害隐私权的形态予以规定,并设置兜底条款,为新形态下留下适用空间。业主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在保护自身居住安全方面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护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隐私,两者之间需要取得平衡。本案中,原告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目的是获得安全保障,这样的行为能够理解。且原告与被告共用的走廊之间安装了铁门隔开,相对较隐蔽,即使被拍摄,只是看到人员进出情况,不能拍摄到另外两户家庭内部的情况,客观上有助于门前走廊治安管理,并没有侵害原告的隐私。
法官提醒,在确有必要安装摄像头以保障自身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尽量与邻居沟通,征求意见,摄像角度或范围一定要合理,避免产生矛盾及侵扰他人的生活。
【通讯员】邓美华
【编辑】郑宇健 李彤 麦月勇 区云波
【校对】刘嘉怡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