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东莞公积金提取办法有变!

东莞发布 2025-03-02 14:35

注意了!

东莞公积金提取和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规来了!

新办法已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具体有哪些调整?

一起来看

↓↓↓

3月1日实施!

东莞市公积金提取办法有变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下称《提取办法》)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新的《提取办法》有2处新增和2处调整,新增之处分别为:新增停缴且账户封存达规定期限的提取情形,新增同一住房频繁交易、频繁变更婚姻关系限制提取条款

调整之处分别为:还贷提取调整为报销模式和冲还模式,以及对《提取办法》相关条款指标内容做了调整。

01 

新增停缴且账户封存达规定期限的提取情形

缴存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一次性提取缴存人账户全部余额:

(一)本市缴存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二)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已依规依约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满6个月,期间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账户封存的。

02 

新增同一住房频繁交易、频繁变更婚姻关系限制提取条款

为坚决打击违规提取乱象,切实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和公积金良好运行秩序,增加相应条款。

03

还贷提取调整为报销模式和冲还模式

在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每次提取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贷款本息;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照约定每月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本息,直至贷款结清。

04 

《提取办法》相关条款指标内容

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标准指700元、规定比例指70%、额度上限指1800元。

3月1日实施!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变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称《贷款办法》)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贷款办法》新增三处调整,分别为:新增不予贷款情形、进一步完善贷款程序、明确申请贷款相关标准

01 

新增不予贷款情形

《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二)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所购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四)离婚一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五)申请人或配偶未依规缴存公积金,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六)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就剩余的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02 

进一步完善贷款程序

《贷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完善以下做法: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同时签订对冲协议,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在办妥合同网签备案后即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审批通过后因申请人原因超过180日未发放的需重新申请。

03 

当前《贷款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申请贷款相关标准为:

第八条第(二)款,需满足业务指南要求的信用状况;

第八条第(三)款,缴存公积金需满足开户且逐月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第八条第(五)款及第十一条第(三)款,供收比即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职工及其配偶缴存基数)的60%;

第九条第(五)款,商转公先还后贷方式,应在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90天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贷款额度: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第十一条第(二)款,房贷比规定比例:首套房80%、二套房70%,购买保障性住房85%;

第十二条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各项参数按照业务指南要求执行。

来源:东莞发布综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方+

编辑:钟欣玲

校对:陈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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