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华为商标卖耳机是否侵权?东莞中院发布四起涉知识产权案例

作者 王颖 2025-04-25 15:43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维护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防线。值此知识产权宣传周,东莞中院发布四起涉知识产权案件。

其中,两起为刑事案件,分别是制售假冒品牌桶装水危害民生安全案和泄露某名牌手机外观数据侵犯商业秘密案。另外两起涉及制售假牙膏和假华为耳机,均因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严惩侵权甚至是犯罪行为,展现了人民法院全面保护创新成果的司法导向,有利于切实保障公众利益与市场创新活力。

制售假冒品牌桶装水获刑

2022年至2023年,陈某将附近山上的山泉水灌装到桶装水的桶中,安装上从别处采购的带景田、怡宝、农夫山泉注册商标标识的封膜及桶盖后,以每桶10元至12元的价格销售至东莞市多个出租屋或工厂。2023年5月起,李某在网上采购带景田、怡宝注册商标标识的桶盖、封膜等销售给陈某。

后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李某,并查获假冒景田、怡宝、农夫山泉的桶装水共计64桶,以及1万多个桶盖、2万多张封膜、100多个空桶。

经核查,陈某已销售假冒三品牌注册商标的桶装水约55000元;李某已向陈某销售假冒景田、怡宝注册商标标识约20000个。陈某归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销售两种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故判处陈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若干。

法官表示,虽然被告人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桶装水销售单价不高,非法经营数额较低,但所生产的桶装水系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日常饮用水,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故根据两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

四男子泄露某名牌手机外观数据获刑

裕某公司是某名牌手机公司的供应商,负责生产该名牌手机的摄像头等相关零件。裕某公司与鑫某模具公司有劳务派遣关系。

为了提前获取某名牌手机的外观数据来制作手机壳,追某公司的法人杨某找到鑫某公司的老板曹某某,让曹某某指使外派员工甘某某、魏某两次从裕某公司来料品质检验部窃取三个尚未对外发布的某名牌手机摄像头金属圈铝片,致使该名牌手机外观数据提前泄露。经鉴定,该名牌手机摄像头金属圈铝片设计技术信息点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320万元。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该名牌公司的损失,该名牌公司出具《谅解书》对四被告人的案涉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甘某某、魏某无视国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单位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半不等,缓刑四年半至两年半不等,并处罚金若干。

法官表示,本案因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等无法进行计算,以被告人泄露的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卖假华为耳机被判赔30万元

经消费者投诉,华为公司发现“影某专卖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近似“华为”商标的耳机,并使用“HUAWEI”商标、“华为官方正品”等描述进行产品营销。

“影某专卖店”实际由蓝某公司经营,该公司此前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为此,华为公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蓝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某公司销售的蓝牙耳机使用与“华为”相近似的商标,已侵害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蓝某公司在案涉店铺销售链接及宣传海报中使用与华为公司近似的商标,标注“华为官方正品”等描述,容易让消费者将蓝某公司的蓝牙耳机与华为官方耳机产生关联,误导消费者购入蓝某公司的蓝牙耳机是华为官方耳机,蓝某公司关联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前,蓝某公司曾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持续侵权的行为,可以认定蓝某公司主要以销售侵权产品为业,应对蓝某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蓝某公司向华为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

法官提醒,使用其他品牌商标宣传,销售非该品牌生产的商品,以至欺骗、误导消费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案中,针对蓝某公司多次侵权的行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让蓝某公司因侵权行为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促使潜在侵权者认识到“违法成本远高于侵权收益”的法律后果,进而放弃通过侵权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投机方式。

制售假网红牙膏被判赔600万元

某科技公司创立了“某鲨鱼牙膏”等多个网红品牌,并对其畅销产品的外包装设计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后该公司发现,有多个电商平台店铺和个体网店未经授权,宣传和销售与“某鲨鱼牙膏”包装设计近似的“某泰牙膏”,且商品名称均使用了“某鲨鱼牙膏”等字眼进行宣传,月均销量巨大。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泰牙膏”生产商某叶公司和经销商某禾商行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请法院判决停止侵权,由某叶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600万元,某禾商行赔偿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被诉商品并在其网店销售,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叶公司故意侵权、情节严重,且拒不向法院提供被诉商品的账务资料,已构成举证妨碍行为。

结合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法院认定某叶公司销售被诉商品金额达782万元,应按照该销售额乘以产品利润率的方式确定违法所得,对某叶公司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得出的赔偿数额已远超原告主张的金额,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而某禾商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某叶公司多次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且屡教不改,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案件审理,依法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判决某叶公司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600万元和罚款20万元,某禾商行赔偿权利人3万元。

某叶公司不服,向东莞中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枉顾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妨害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记者 王颖

通讯员 袁小燕 江楠 曾珍珑 陈栩彤

编辑 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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