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购代贿”是什么?党员干部小心被“围猎”!|党纪课堂⑫
某国家工作人员遇到请托人求帮忙时,虽然没有直接收受财物,但要求请托人去自己弟弟的酒庄购买一批红酒,这种行为仍然属于受贿。
其实,这是一种新的腐败表现形式,也即“指定购买型”腐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是想利用职权,为第三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没有通过这种方式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行受贿。
但是,如果第三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则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细究这类新型腐败,本质上是通过看似合法的交易手段,掩盖非法收受贿赂的事实。惩治的关键,在于从根本上铲除其滋生的土壤环境。面对新型腐败隐性化,党员干部更应警惕被“围猎”,坚持踏实做人、干净做事。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文案:南方+记者 尚黎阳
出镜:南方+见习记者 李乾
摄像:南方+记者 张冠军
剪辑:南方+记者 金镝 实习生 陈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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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叶永康
校对 胡柔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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