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坑梓街道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情况通报
针对近日媒体报道“一企业投诉坑梓街道办过度检查”的情况,坪山区高度重视,本着对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一时间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经过
2024年12月31日,普利司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入驻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等。2025年4月23日,坑梓街道专职安全员巡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企业整改。4月24日,专职安全员前往核查整改情况,发现企业仍违规储存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因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请街道执法人员到场执法,经现场称重违规储存疑似危化品为1532.8公斤。该企业现场负责人在《危化品现场称重情况》上签字并注明现场疑似危化品为该企业关联企业搬厂周转物料。后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实际危化品为985.2公斤。
二、执法过程
2025年4月23日,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网格监管巡查工作指引》规定,坑梓街道专职安全员刘某杰、徐某等巡查发现该企业违规储存12桶工业酒精等安全隐患,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4月24日,专职安全员前往核查整改情况,发现企业仍违规储存大量疑似危化品,立即报请街道执法人员到场执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执法情况),经现场称重疑似危化品为1532.8公斤。执法人员黄某波、王某依法完成抽样取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责令企业通知危化品供应商予以退回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4月25日,企业现场负责人卢某婷反馈该批危化品不知去向,街道工作人员报警处理。公安部门接报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目前正针对发现的线索展开调查。同日,该企业反映公司场地内部污水池内存在上一租户遗留的污水,要求出租方处理污水池废水,进行抽检采样,并联系具备处理废水资质的公司处理污水池废水。
4月30日,在废水运走前,街道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坑梓所的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由第三方抽样机构对污水池的污水进行了采样。因该区域属于普利司德(深圳)承租范围,涉及污水池的污水是否检测及检测费用,由出租方和普利司德(深圳)共商决定,再联系第三方抽样机构对样品进行送检(目前样品还在第三方抽样机构)。
5月20日,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确认4月24日被抽样检测的7种疑似危化品中有6种属于危化品,合计985.2公斤,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5月21日,危化品鉴定报告出具后,因涉及重大安全隐患,且普利司德(深圳)在执法检查中存在不配合的情况,坑梓街道邀请区人大代表黄某志、鲍某霖和深圳商报记者刘某銮共同参与执法复查,并送达鉴定结果。
6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区应急局召开案件审理会,审议普利司德(深圳)未将危化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6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普利司德(深圳)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和场所管理方负有法定监管义务,应当对所有存放于其场所的危险物品尽到妥善保管、安全保障、合理审查义务。涉案物品被查获于非专用仓库,普利司德(深圳)应承担“未按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任。经区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坑梓街道应急办向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法律适用说明,拟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6万元罚款。
6月13日到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为企业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期,其间,普利司德(深圳)无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6月24日,经区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普利司德(深圳)未将危化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对企业作出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司法局根据涉企执法专项检查要求,依法依规对区应急局、坑梓街道办相关执法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法制机构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核查相关案卷,查看有关执法录音录像,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及检查频次等事项进行了全程复核。经核查,执法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过度检查等问题。
同时,坪山区公安机关正依法依规对涉嫌恶意散播谣言、阻碍执法办案、危化品灭失等行为开展调查。
坪山区将深入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查一次”改革,严格落实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更好服务企业发展。
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5日
来源:坪山区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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