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辨分明,深圳龙华法院厘清“定金”纠纷

作者 邓子良 2025-07-19 06:31

在民事交易中,“定金”与“订金”虽仅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再次凸显了区分二者法律性质的重要性。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返还5万元定金的诉求,明晰了相关法律边界,为市场交易秩序提供了司法指引。

交易中断引纠纷 款项性质成焦点

案件回溯至2022年12月,市民李某经中间人介绍,有意购置余某名下一套房屋。双方就房屋具体信息、转让总价及签约时间达成口头共识后,李某通过中间人向余某支付5万元。银行转账记录清晰显示,该笔款项备注为“定金”,中间人亦明确告知款项性质,李某当时未提出任何异议,余某收到款项后也确认该笔资金为定金。

约定签约日期届满后,李某未按约前往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交易被迫中止。李某主张,双方在磋商正式合同条款时未能达成一致,未签合同即应返还“订金”;余某则认为系李某因自身经济压力反悔,坚决拒绝返还。因对5万元款项性质存在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

法律条文作依据 司法裁判明是非

龙华法院审理查明,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就房屋交易核心要素达成口头约定,且实际支付了定金,构成具有预约性质的合同关系,涉案定金属于立约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同时,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的,按定金规定处理;因双方均无过错导致未能签约的,应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李某在明确知晓款项为定金的情况下,于约定签约期后告知中间人取消购房,属于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不符合定金返还条件。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避风险 交易细节需留意

承办法官指出,定金作为常见的民事担保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而"订金"并非法律概念,通常视为预付款,二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法官提醒,市民在房屋买卖等重要交易中,务必明确款项性质,书面约定交易细节及违约责任。给付定金前应充分评估履约能力,避免因自身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此案的判决,不仅厘清了"定金"与"订金"的法律边界,更以司法实践警示公众:交易往来中需注重法律细节,一字之差可能关乎千金得失,唯有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撰文:邓子良 丰雷

编辑 栾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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