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
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2024年肇庆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三、惠及对象
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对象。
四、主要内容
(一)补贴标准
我市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932元/人月,比2023年提高18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与去年持平,城镇714元/人月、农村570元/人月。
我市2024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91元以上,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为每人每月1491元,比2023年提高29元;端州区为每人每月1675元、肇庆高新区为每人每月2500元,与去年标准持平。
(二)发放方式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三)实施时间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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