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首次发布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创新机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08-15 14:44

以最严密法治筑牢南粤生态屏障

广东高院首次发布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创新机制

今年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也是“两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的日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创新机制,涵盖流域协同保护、生态修复执行监管、碳汇司法实践等领域,充分展现了广东法院以最严密法治筑牢南粤生态屏障,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的创新实践。据悉,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生态环境资源案件3.9万余件。

广东作为经济第一大省,也是生态资源大省,水系发达、河流众多,设立各类自然保护地1361处,占全国总量的七分之一,拥有红树林1.14万公顷,约占全国成。广东法院立足“山海相拥、江河纵横”的地理特征和资源禀赋,以机制创新破解生态保护难题。此次发布的十大创新机制涉及东江、西江、北江、韩江、万绿湖等我省重点河流、水库,以及南岭、云开山、罗浮山、南昆山等多个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保护机制,还包括对红树林、海域、珍稀物种的生态修复、治理、保护和“碳交易”“碳排放”前沿生态机制等。

2023年以来,广东法院先后与4省(区)、16地市法院联合签订协作机制,位列十大机制之首的是“重点流域山脉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反映了广东法院立足流域、山脉一体保护,建立审判执行协助、资源信息共享、裁判标准统一、重要事项会商等机制,构建覆盖省际、市际的跨区域跨部门多层次司法协作体系。数据显示,全省水环境质量连续七年稳步提升,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3.3%,Ⅰ-Ⅱ类断面占比达67%,创历史最佳水平。

从“末端惩治”转向“源头预防”和“生态修复”是广东法院生态保护的鲜明特色。其中,广东高院联合省检察院、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共九家单位,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首次在省级层面对生态环境修复监管案件移送、监管和修复评估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湛江中院结合红树林生态保护实际,通过府院联动、多元修复、专业审判等系统举措,实现“惩防治”一体化;深圳在全国率先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运行机制规范化运作;河源法院立足万绿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现状和实际需求,构筑集山、水、林、田、湖“多位一体、系统治理”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

同时,碳汇司法实践成为“点绿成金”的创新引擎。江门法院与江门双碳实验室挂牌成立“生态环境司法和双碳目标协同中心”,创新涉碳案件审判工作模式;潮州饶平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林业局,设立生态司法修复+碳汇司法实践基地,打造绿色司法新样板。

重点流域山脉跨区域

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机制简介

2023年以来,广东16地市法院与福建、广西、贵州、云南等4省(区)9地市法院、检察院先后签订了6项环境司法协作协议。立足流域、山脉一体保护,构建覆盖省际、市际的跨区域跨部门多层次司法协作体系。珠江流域(含西江、东江、北江、贺江)联动滇黔桂粤四省(区)法院,云开山联合粤桂六市法检单位,韩江流域汇聚粤闽两省四地司法力量,明确协作目标与内容,建立审判执行协助、资源信息共享、裁判标准统一、重要事项会商等机制,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条线壁垒,形成协同发力、多元共治格局。

创新亮点

一是创新审判执行协作机制,提升案件办理效能。优化立案程序,韩江流域法院建立跨域立案全覆盖制度,东江流域法院设立跨域立案服务专窗,实现当事人就近异地立案。探索重大案件一体处理机制,韩江流域法院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后果跨越行政区划的案件进行个案通报和研究讨论,并案处理更有利的,报上级法院同意后将案件移送同一法院集中审理。完善审执辅助事务委托协助机制,各协作机制法院加强送达、鉴定、勘验、调查、保全、执行等环节跨域协作,破解异地办案难题。

二是创新生态修复实施路径,强化生态修复实效。各协作机制法院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设立环境司法联合修复基地,承担生态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功能。韩江流域法院建立跨市域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分配商讨制度,按环境资源受损比例协商分配执行到位资金。云开山协作机制法院探索将森林碳汇、水域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融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途径,丰富修复手段。

三是加强环境司法资源整合,夯实司法保护基础。各协作机制法院建立联席会议、重大事项会商等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研讨。韩江流域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流域分库及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裁判案例库,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云开山协作机制法院推动与检察院协同履职,各流域法院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联动,构建协同治理体系。

实施成效

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建立以来,各协作机制法院积极主动作为,为跨区域环境治理提供了丰富的广东经验。潮州、梅州、汕头和福建龙岩、江西赣州中院于2023年12月联合发布《三省五地法院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取得良好社会反响。肇庆中院与相关成员单位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生态司法修复与法治教育基地,在联合办案、生态修复等方面不断加强协作,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环境资源保护链条。茂名法院联合检察院等24家协作单位召开云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座谈会,就信息共享、行政执行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等深化共识。

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移送政府部门监管机制

机制简介

2024年8月15日,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和林业局共九家单位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在省级层面对生态环境修复监管案件的移送规则、监管主体和职责、修复评估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让生态环境修复生效法律文书真正落地落细。

创新亮点

一是明确适用案件范围,填补生态修复监督领域的空白。依审判实践、生态环境修复的实际需要,明确了列入“四类”移送监管案件类型,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解决了此前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如何监管缺乏明确规定的难题。

二是明确移送主体和程序,强化生态修复的协调联动。中级法院作为移送主体,将生效案件移送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部门、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职责部门,由上述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法院在移送生态环境修复监管时,应出具《移送告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当事人拒绝修复的,法院应及时执行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告知职责部门,由职责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明确反馈和检察监督机制,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接受移送的修复监督部门在完成修复效果评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将修复结果书面答复移送法院和检察院。检察院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案件的审理执行、修复移送、监管等全过程进行检察监督。

实施成效

广州海事法院在某工程公司海洋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中,准确适用《办法》发出移送告知书,由中山市水务局从技术层面监督某工程公司实施河道清淤和河岸植树的修复过程,由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执行过程,全程监管任务量、完成期限与验收标准,确保修复工程可量化评估,修复效果符合生态标准。该案为全省适用《办法》成功实施政府部门监管修复工程的首案,此后深圳等地法院陆续适用《办法》将相关修复工程移送政府部门监管,打通生态修复的“最后一公里”。

湛江:红树林保护

“三位一体”治理机制

机制简介

湛江中院结合红树林生态保护实际,构建“协同共治、责任闭环、专业支撑”三位一体治理机制,通过府院联动、多元修复、专业审判等系统举措,破解“治理碎片化”难题,实现“惩防治”一体化,为“红树林之城”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创新亮点

一是构建协同共治体系,破解“治理碎片化”。高位推动协同治理,出台专项保障意见,建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双轨机制,明确责任、任务、效果指标。纵向深化“司法+行政”联动,与自然资源局共建“林长+森林法官”平台,与红树林管理局签约共建蓝碳司法修复基地。横向拓展区域协作,与海南海口中院建立琼州海峡保护联席机制,依托湛茂阳框架推动粤西公益诉讼一体化,打破区域壁垒。

二是完善责任闭环机制,实现“惩防治一体”。刚性惩戒筑底线,建立乱伐、盗猎、侵占三类犯罪靶向清单,11个环资合议庭实行“三合一”或“二合一”审理机制,从严从快审结涉红树林案件。多元修复强保护,创新适用碳汇认购、异地修复、替代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监督等多元责任承担方式,近三年判赔修复金520万元,补种红树林231亩。前端化解防风险,发布司法保护令禁止捕猎等行为,联动环保、林业、乡镇等部门建“预警-调解-反馈”三级响应网,就地化解养殖户侵占红树林土地等苗头性纠纷。

三是强化专业支撑,夯实“全链条保护”。健全司法服务网络,在金牛岛、高桥镇等核心区域设立13个巡回法庭及工作室,推行就地立审调执普“五位一体”办案模式。建强专业智库,建立红树林保护审判咨询专家库并出台管理办法,选任具有环境科学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深化全民普法宣传,组建“红树林保护普法宣讲团”,开展红树林案例普法直播活动,拍摄红树林公益宣传片、微电影,编制普法读本发放至中小学。

实施成效

陈某金等人故意毁坏红树林案中,湛江麻章法院适用“三位一体”机制,由专业团队审理,判令其认购碳汇修复生态,巡回法庭就地开庭普法,联合公益组织监督修复全程,是“惩防治一体”责任机制的生动实践。在多起涉红树林纠纷化解中,湛江法院联动红树林管理局、派出所、村委会等部门协同处置,在金牛岛红树林保护区挂牌成立生态巡回法庭,构建“就地化解纠纷、同步修复生态”的闭环机制,为红树林生态保护筑牢坚实司法屏障。

河源:万绿湖“多位一体、系统治理”

司法保护机制

机制简介

河源新丰江水库因四季皆绿又称“万绿湖”,是华南地区最大的人工湖,首批“中国好水”水源地之一,滋养着大湾区千万居民,孕育出广惠莞深港经济带,是广东的“生命之源”与“发展动脉”。河源法院立足万绿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现状和实际需求,陆续出台《关于加强新丰江万绿湖水资源司法保护的意见》《东江流域司法保护协助机制》《“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林长+森林法官”协作机制》等系列机制,围绕万绿湖生态圈构筑了集山、水、林、田、湖“多位一体、系统治理”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全方位保障和助力环万绿湖世界级“湖泊+”绿色发展区建设。

创新亮点

一是强化协同式共建,司法护林促山美。建立“林长+森林法官”协作机制,在水源地、自然资源保护区等重点敏感生态区设立12个“森林法官”工作室,建立环保陪审员库和咨询专家库。联合生态环境局等7家单位制定《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搭建线索移送、案情磋商、案件诉讼、生态修复等合作桥梁,促进生态环境行政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

二是创新跨流域协作,司法护河促水美。切实扛起东江流域“粤港水塔”使命担当,联动广州、深圳、惠州、韶关、东莞5市中院签署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跨区域司法协助、信息互通、保护联动的工作机制。联合省级自然保护区、本地高校设立生态环保研究基地,深化水资源司法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

三是落实最严格保护,司法护农促村美。出台《水资源司法保护意见》,依法支持行政执法部门打击非法养殖等污染水源违法行为。依法严惩违规占用耕地、林地、湖面等违法犯罪。加强对优质农林水渔牧产品种源、核心技术、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妥善化解涉水经济纠纷案件。

四是加大源头治理,司法为民促和美。设立万绿湖旅游巡回法庭,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巡回审判等活动,促进涉水源地保护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依托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移送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21条,发出司法建议22份。

实施成效

自创新一体化保护和治理机制以来,全市辖区环境破坏类犯罪案件连续4年下降,年均下降率13.8%,探索出司法助力绿色发展促绿富双赢新路径,实现点“水”成“金”。2024年全市水饮料及食品产业产值达92.5亿元,2025年全市水饮料及食品投资增长15.8%,水经济活力持续释放。

惠州:环南昆山-罗浮山“四位一体”

生态司法保护机制

机制简介

2024年9月18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环南昆山-罗浮山县镇村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建设的意见》,作出将引领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花园、世界级森林温泉康养目的地、岭南特色县镇村现代化建设样板、城乡融合发展先行地的重大部署。2025年5月19日,惠州中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南昆山-罗浮山引领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若干措施》,创新司法审判机制,全力打造预防、打击、修复、建设“四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新模式。

创新亮点

一是强化环“两山”引领区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南昆山-罗浮山引领区生态环境矛盾源头预防与前端化解,以多方力量共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端口前移、源头治理,实现引领区绿色可持续发展。在金利兴(惠州)制衣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中,推动纺织产业在环保生产上的技术升级,强化绿色发展理念。

二是强化环“两山”引领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两山”引领区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有效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对环境生态行为的评价功能和对环境生态风险的预警作用。

三是强化环“两山”引领区生态环境修复等责任承担。强化判决结果的生态要素和可执行性,对破坏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首选就地恢复原状;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实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准确适用环境保护令、禁止令等保全措施,避免生态损害后果扩大。

四是强化环“两山”引领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案件回访制度,加强监督指导,确保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到位。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后的管理,确保修复效果,形成保护闭环。

实施成效

惠州中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南昆山-罗浮山引领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若干措施》在惠州辖区落地落实,为维护惠州“半城山水半城湖”良好生态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持,也为环“两山”引领区的建设作出积极的探索性尝试,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具体实践。

深圳:生态环境修复公益基金机制

机制简介

2020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正式实施,率先在全国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规。2021年5月,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以下简称“生态公益基金”)正式设立,实行慈善信托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社会捐赠。生态公益基金的设立,是深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突破,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资金保障,并形成了有效的生态环境修复运行机制。

创新亮点

一是创设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实行慈善信托管理。吸收、借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相关专题调研成果,创设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并采用慈善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使用,通过法院裁判或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生态环境公益基金。

二是创新基金管理机制,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运行机制规范化运作。2023年,深圳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围绕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验收、监督和信息公开全过程,对规范管理、使用这一基金作出了细致全面的规范。成立生态基金工作指导小组,设立生态基金管理委员会,组建由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公益慈善、财务、法律、审计、建筑工程等领域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生态基金专家委员会,形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公益基金运作管理机制。

三是创新基金使用用途,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难题。“生态公益基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支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和鉴定评估费用等事项。

实施成效

截至2025年3月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接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及社会各界爱心捐赠收入共计1475.76万元,支出共计324.47万元,为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费用开支提供了资金保障。2023年深圳中院向有关单位发函,推动坪山138工业区废弃废水站危险废物应急清理处置项目顺利完工,避免长期应急管理造成的资源和资金持续损耗。修复运行机制的创新经验获得广泛认可,2023年11月,深圳法院生态环境案件办理机制创新再次被列入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被国家七部委联合发文向全国推广。2024年3月,深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深圳模式”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荣获南方日报“数·质圳治2023深圳治理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优秀案例。

韶关:“六长”共治协同联动机制

机制简介

2023年以来,在“五长”联合治理模式的基础上,韶关中院继续联合韶关市河长办、韶关市林长办、韶关市自然资源局、韶关市检察院、韶关市公安局在全省首创“河长+林长+田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六长”共治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林长制制度优势以及“公检法”机关职能作用,推动六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守护韶关绿水青山。

创新亮点

一是会商研判,共促问题及时处置。各单位深入合作,共建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互相交流通报工作情况和重要案件办理等相关情况,会商研判全市涉水涉林涉田资源管护以及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需协商处理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信息共享,提高管理保护成效。健全日常联络工作机制,打破部门信息壁垒,构建部门间智能信息平台数据互通等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涉水涉林涉田领域方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政策以及突发事件舆情等问题。各单位分别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组成员,建立粤政易工作群,及时高效收集和分享相关工作信息。

三是联合行动,形成打击高压态势。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积极开展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联合办案等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案件协办、技术支持等工作协作制度,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有效衔接,全面加强对涉水涉林涉田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实施成效

韶关中院与韶关市河长办、林长办、自然资源局、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制定《韶关市“六长”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在“六长”共治协同机制的推进下,韶关法院开展3次跨部门磋商会议,参与联合执法行动1次,韶关市推行的联合治理模式获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并在广东改革工作简报、河湖长制工作简报刊登。

江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与双碳目标实现”协同机制

机制简介

2025年5月28日,江门中院、江门新会法院、江门双碳实验室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双碳目标实现”协同工作机制。该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全面提升涉碳审判专业化水平,是司法与双碳专业领域协同的创新探索,也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生动实践。

创新亮点

一是建立涉碳领域复合型审判队伍培养机制。机制明确各方以讲座、参加科研学术讨论会等形式建立法官、双碳研究员日常交流学习渠道;双碳实验室向人民法院推荐环境资源类专家人才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审环境资源案件;定期研究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涉碳新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通过上述举措,有助于提高涉碳领域审判专业化水平,打造复合型审判队伍。

二是创新涉碳案件审判工作模式。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与双碳实验室就认购碳汇替代生态环境修复案件专项会商研判;人民法院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调查取证、开展业务咨询、设计修复方案和出具碳汇认购相关意见时,双碳实验室提供专业技术协助;双碳实验室择优推荐专家人才担任法院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中的司法技术人员参与案件审判。有效解决涉碳领域中的技术性问题,有助于进一步细化涉碳案件审判工作举措,提高涉碳审判工作水平。

三是打造“双碳科学+环资普法”宣传基地。机制明确江门双碳实验室作为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广东省重点建设双碳科普基地,借助其平台资源优势,江门两级法院将环资审判普法宣传与双碳科学积极融合,创新“双碳科学+环资普法”协同宣传新模式。

实施成效

江门法院与江门双碳实验室挂牌成立“生态环境司法和双碳目标协同中心”,相关宣传报道获《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刊载。2025年上半年,涉碳专业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行政案件共11人次,双碳实验室提供专家咨询意见3次。在被告人黄某非法采矿罪一案中,因黄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河堤两岸大量红树林倒伏、根系裸露乃至死亡,人民法院采纳双碳实验室对涉案犯罪行为造成生态损害核定问题发表的专业意见,对被告人黄某作出准确判决。

广州海珠:生态环境法律风险提示机制

机制简介

海珠法院于2022年首创生态环境法律风险提示机制,以“法律风险防控+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模式向潜在生态环境违法主体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明确告知其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进行“点对点”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普法,敦促行为人自我检查、主动整改,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创新亮点

一是探索源头治理新机制。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不可逆性,推动预防性司法理念落地,明确法院发现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通过诉前程序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敦促潜在违法主体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污染环境或扩大污染,是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的创新举措,也是从“抓末端、治已病”转换到“抓前端、治未病”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的有益探索。

二是创新普法宣传新模式。通过向相关行为主体有针对性地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一方面向潜在污染主体、污染行为进行“点对点”式环保宣传普法,增加普法效能。另一方面有效敦促行为人自我检查、主动整改,树立城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范,形成以点带面的治理效果。有效提升公众守法意识,强化社会共治氛围。

三是拓展综合治理新路径。积极融入环境治理体系,确立协同治理模式,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湿地管理部门等主体联动排查走访,锁定环境风险源,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后仍继续实施”作为发出法律风险提示的重要考量因素,并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法律风险提示作出后的整改成效,形成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合力。通过法律风险提示减少司法执法资源消耗,避免引发诉讼。

实施成效

在某汽修厂环境污染责任诉前化解案中,首试生态环境法律风险提示机制,向海珠湿地旁未设置废水废气处理装置的汽修厂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该厂承诺整改。海珠法院将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及汽修厂的整改承诺一并通报海珠区生态环境分局。在该局监督下,该汽修厂完成整改,及时、有效地预防了海珠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风险的发生。该案入选最高法院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广东高院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2022年至2024年,海珠法院相继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6份,敦促海珠某餐饮店、花都某架子鼓培训机构等主体立即整改,停止污染,高效助力源头化解生态环境纠纷,成为司法机关探索城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

潮州饶平:生态司法修复+碳汇司法实践

协同共治机制

机制简介

2024年5月21日,饶平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林业局共同设立饶平县生态司法修复+碳汇司法实践基地并签订《生态司法修复+碳汇司法实践协同治理框架协议》。该基地设立于饶平县林科所,同时集生态环境司法服务、生态普法宣传、恢复性生态司法及生态旅游观光于一体。修复基地以“生态司法修复+碳汇司法实践”协同治理为工作中心,在生态审判、生态修复、修复监管、技术支持等各领域环节加强合作,推动生态司法修复及碳汇司法实践的全面开展。

创新亮点

“饶平县生态司法修复+碳汇司法实践基地”及《生态司法修复+碳汇司法实践协同治理框架协议》是全市首创新机制,明确以“生态司法修复+碳汇司法实践”协同治理为工作中心,细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司法审判“三位一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在实施层面的具体操作流程,充分发挥法治服务保障生态建设作用,打造“生态司法修复+碳汇司法实践”绿色司法新样板。

一是落实“谁损害谁修复”原则。由破坏生态行为人自行补植复绿或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进行替代补植复绿等多种形式进行生态修复。

 二是建立生态系统司法保护综合协同机制。加强沟通交流,确保信息畅通,增强司法协作实效。通过巡回审判、庭审观摩、以案说法、法治宣传、生物多样性科普、警示教育等形式实现多元公益功能,加强协同保护。

三是建立生态司法协同治理专项资金。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加强碳汇司法创新、生态修复推广、生态科研能力提升的物质保障。

四是建立技术支持机制。在生态修复及碳汇司法实践活动中,饶平县林业局提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技术支持,为生态修复成果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在生态修复监管环节及时修正偏差,确保实现闭环管理。

实施成效

从基地设立至2025年上半年,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开展巡回审判4宗,其中2宗在基地开展,2宗在生态破坏地开展,且庭审后在现场开展法治宣传;被告人通过与饶平县林科所签订复绿补植协议,通过第三方替代性补植复绿或破坏生态行为人自行补植复绿,自愿认购树苗27万余元(生态修复金),至今补植复绿约17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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