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9月,校园再度迎来莘莘学子,开启新的学习征程。然而,随着秋季的来临,气温和湿度的变化使得食品安全面临新的挑战。为助力广大师生迅速适应校园饮食节奏,本期《新兴看市场》特别发布秋季开学季食品安全注意事项,从供餐单位风险防控,到校园周边食品的甄别,再到个人良好饮食习惯的养成以及日常饮食的均衡搭配,全方位为师生们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守护校园“舌尖上的安全”。
市场信息
秋季食品安全提示
金秋9月开学季,食品安全需注意!
在同学们回归校园之际,为帮助广大师生在饮食上尽快调回“上学模式”,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秋季开学季饮食注意事项发布安全提醒如下:
一、供餐单位防风险
学校、幼儿园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控。
1.做好日常检查。组织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对相关场所、设备设施、餐用具进行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和保洁;全面检查库房和加工场所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尤其是米、面、油等大宗食材以及干辣椒、干萝卜、花生等易受潮霉变的食材,及时清理处置过期变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防止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进入加工环节;对冷冻冷藏的食材要查验是否符合贮藏温度要求,是否已过保质期或发生变质。
2.加强人员管理。及时召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知识,强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和日常管理。
3.做到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落实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留样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等制度;把好食品原料采购进货关,从正规渠道进货,按规定索证索票并进行检查;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以及禁止加工制作、外购三明治等高风险食品;不用五指毛桃(易与断肠草根混生)等中药材煮汤,避免误采误食有毒植物引起食物中毒;按要求储存和加工湿米粉,严防米酵菌酸毒素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烹饪食品时做到烧熟煮透,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采购及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消毒产品,并将清洁消毒产品与食品分开存放,避免食物受到污染。
4.加强节约美德教育。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禁止餐饮浪费标识、在菜单上标明食材份量,引导学生按需用餐,适量点餐,守护“光盘行动”。
二、校园周边食品要留心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和人员健康监测,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及酒类产品。
1.学生需要在校外就餐时,应选择到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证件须在有效期内)的餐饮单位就餐,不到无证小店和街边小摊就餐。
2.需要网络订餐时,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供餐单位,注意查看店铺主页“商家信息”模块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信息,特别要留意食品经营范围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等关键信息,且少订购高风险食品(如四季豆、鲜黄花菜、生食冷食类),验收后尽快食用,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以备维权所需。
3.需要购买零食时,要到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的食品经营单位购买,要查看标签标识,观察是否新鲜,是否在保质期内,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有无鼓包(涨袋、胖听)、有无颜色变化、有无出现异味等现象,不贪便宜购买“五毛食品”、“三无”食品。
三、良好习惯要养成
要注意勤洗手,养成餐前便后必洗手的习惯,不偏食挑食,不暴饮暴食,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吃新奇食物(如野果、野味),不买、不吃“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以降低“病从口入”的风险。
四、日常饮食重均衡
家长和学校应重视学生的“一日三餐”,谷物、肉类、蛋、奶制品和新鲜蔬菜、水果等搭配合理,充分保证能量、优质蛋白和膳食纤维的摄入。冷饮、冰淇淋等寒凉食品少吃或不吃,避免食用生食水产品等。零食可在两餐之间适当食用,睡前不吃零食,以免造成肠胃负担,引起失眠、龋齿等。
食•用产品安全科普
一图速览!过敏疾病用药需注意!
以案说市场
【基本案情】2025年4月3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线索,反映新兴县新城镇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经查,2025年1月23日,当事人生产了40包食品“小香榄”(规格:2.5kg/包),且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食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显示“柠檬黄”的检验结果为0.134g/kg,“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的检验结果为1.37,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柠檬黄”≤0.1g/kg,“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检验结果方为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小香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撰文:梁晓珺 新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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