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违法,醉驾入刑
喝酒别摸方向盘
平安才能把家还
拒绝酒驾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
还是对家人的安全承诺
以案为鉴,酒后禁驾
切勿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案例一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倒车过程中,与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被开除党籍、公职;同时,李某某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实刑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应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理。
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可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家人、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面临法律惩罚。
案例二
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4年10月,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广德大道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
最终,黄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实刑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说法
酒后驾驶若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达80mg/100ml以上,且存在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或存在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或存在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等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理。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在本案中,黄某某具备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且无证驾驶的从重处理情节,依据法律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请各位驾驶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乘客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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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一时爽,悔恨伴终身
连山检察提醒您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连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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