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维辰
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其中的马某某虐待案中,被告人马某某(男)在与女友婚前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长期采用情感操纵、贬损人格、限制交往等方式,对其实施精神虐待,致其不堪而自杀身亡,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就在不久前的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起反家暴典型案例中,也有一起关于精神虐待的案例,就是被称为“PUA第一案”的牟某翰虐待案:牟某翰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致使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精神上遭受了极度的摧残与折磨”、最终服用药物自杀,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牟某翰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长期以来,我国家暴治理面临“断层”难题:刑法中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婚前同居关系中的虐待行为常因“主体不适格”难以定性,受害者的遭遇很可能被归为“情感纠纷”,施暴者难以得到应有惩罚。
上述两起案例典型就典型在:明确与行为人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认定为刑法中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解决了婚前同居关系中虐待行为的法律定性难题;将持续凌辱、贬损人格等精神摧残手段纳入“虐待”范畴,填补了精神虐待的司法认定空白,明确家庭暴力不仅是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虐待等,将无形的精神虐待纳入惩治范围。
总的来说,将具备共同生活基础的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刑事评价范畴,推动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衔接,为原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家暴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途径,更加精准追责施暴者,能够进一步消除反家暴“灰色地带”,织密反家暴防护网。
意想不到的是,“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引发“同居就算家庭成员?那结婚证还有啥用”“情侣如果分手,是否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等质疑,话题冲上热搜第一。
回到原来的语境,不能忽视“两高”对“家庭成员”的扩大解释一直是在反家庭暴力法、虐待罪的框架下进行的。如专业人士所说,这是一个典型的“跨界”疑问,即将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混为一谈——
对“家庭成员”的认定有严格的边界和前提条件,不能将其简单地推广到所有未婚同居甚至恋爱关系中。此次认定也不是“一刀切”的身份认定,而是针对家暴维权场景的解释,它不是在所有法律领域(如继承、收养)都赋予同居关系与婚姻同等地位,而是聚焦如何更有效地制止暴力、保护受害者,不影响同居关系可自由终止的属性,也不调整财产权属关系。
误读既已出现,不妨善用热度普法。
最直接的,除了解答“跨界”疑问外,还可以从精神虐待致死为何构成虐待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角度,一方面减少“认定家暴会轻纵施暴者”的误解,另一方面再次提醒,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不因为加上“家庭”两字,就摒除在法律约束之外。
回到“精神虐待类家暴犯罪”的层面上,两起案例主要驳斥了“没结婚、没动手,就不算家暴”“精神虐待不算刑事犯罪”错误认知。“两高”向社会传递的“精神虐待并非家务事,同居关系亦受法律保护”理念,对遏制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引导健康婚恋观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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