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是孩子们喜爱的运动,
在奔跑的欢乐中,
也暗藏受伤风险。拼抢过程中受伤,
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小学生邓某在自家小区主动加入了一场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期间与同为小学生的杨某发生碰撞。邓某右眼睑裂伤,经过治疗产生医疗及相关药品费用共计724.66元。双方因协商未果,对簿公堂。
调查发现,双方均参加过足球兴趣班,了解足球运动规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本案事故的发生是邓某与杨某在抢球的过程中,二人迎面发生碰撞致邓某右侧眉毛处的眼睑受伤,杨某自身左边脸颊也有红肿。双方的行为以及发生的碰撞均属于足球比赛中正常的碰撞,邓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杨某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自甘风险行为构成要件中并无年龄限制,法院认定杨某无需对邓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二是受害人遭受损害;三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参加体育运动时受到伤害,若冲撞、阻拦、抢夺等是该项运动的基本行为,且无法证明受伤人是被他人主观故意造成,则应当自甘风险。
个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参与文体活动,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综合评估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来源:佛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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