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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Seek”的爆火出圈
让大众看到了
AI(人工智能)创新
背后的巨大潜力
当使用者输入创作要求
按下AI创作按钮
所得到的能否被视为“作品”?
AI生成的图片是否具有著作权?
近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科学城法庭
审结这样一起“AI生成图被侵权”的
著作权纠纷案
王某是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创作者
2024年5月17日
王某在小红书平台发布
使用“奇域AI”APP
创作出的图片作品笔记
平台截图显示
该笔记有3.5万点赞
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
5月26日
王某通过申请
获得BluSea青鸾印平台
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
6月20日
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公司
通过抖音账号
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
用于AI绘画售课
该广告中引用图片
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
▲图为王某小红书账号截图
王某认为
案涉图片虽是使用AI创作
但在其创作过程
需要使用者
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感
通过多次提交关键词的撰写、输入
不断调整
从而控制出图的图案
且提交相同的关键词
所生成的图片并不相同
被告公司已侵犯自己拥有的
案涉图片著作权
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
有独创性
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
智力创作成果
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而非思想或者创意本身
本案中
王某使用AIGC软件
生成的被诉图片
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
显然属于艺术领域
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诉图片的创作过程
反映了王某的
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
体现了王某的个性化表达
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
应予以保护
武汉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
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
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
用于发布网络推广宣传
侵害了王某就被诉图片
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应当承担停止侵权
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酌情确定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
及合理开支4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
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表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是否构成作品
需要个案判断
核心在于作者的智力投入
是否达到独创性标准
以及生成作品是否高度呈现了
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AIGC的出现模糊了创作的主体边界
本案裁判明确了
AIGC生成内容
在符合一定条件下
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确认了AIGC生成
具有独创性的图片
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为今后判断AIGC生成物的
可版权性提供了参考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法治日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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