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原本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双向奔赴”,有时却引发维权难题。一方是“图片仅供参考”的商家,一方是一次性下单大量商品的买家,是消费者依法维权要求“退一赔三”,还是职业打假人“上线”?近日,韶关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8月23日,杨某在线上购物平台某公司旗下网店购买了80件喷枪,合计价款为3224元。杨某签收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并非宣传所称的全铜产品,遂与网店店铺客服沟通,客服确认该产品“枪管是铜,枪身是镀铜”。杨某在留存了一件商品后,将79件商品退还给店铺并办理全额退款手续。事后,杨某以商家所售商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乐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商品货款三倍赔偿。
庭审中,某公司称其所售商品有全铜款与非全铜款,杨某收到非全铜款产品系发错货所致,而客服入职不久并不清楚产品。杨某称,在店铺一次性购买大量喷枪是为了赠送亲友。经法院查明,杨某妻子也曾通过网络平台向其他商家一次性购买大量喷枪,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所售产品并非宣传所称是全铜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一次性购买大量喷枪,其购买目的显然不是因为个人生活需要,且未提供证据对购买目的予以说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杨某发现商品与描述不相符时,并未与商家协商更换或退货,而是直接向原告提出三倍赔偿,与一般消费者面对消费纠纷时的处理方式不相符。此外,杨某做法与其妻子此前购买喷枪的做法如出一辙,亦可佐证杨某购买商品的行为并非基于生活消费。某公司所售商品虽与宣传图片不相符,但杨某的此次购买行为并非基于正常的生活消费而进行的购买行为,不足以认定杨某系因某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致使杨某陷入错误认知而购买案涉商品。杨某的主张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最终,乐昌法院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人人都是消费者?事实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而生活消费,是为满足正常的生产活动、家庭存续等所进行的消费。在商品交易中,不应仅凭其购买了商品就认定为消费者,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判予以认定,从而保护真正的消费者,让立法本意落到实处。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及消费者,严守法律底线,诚信交易、依法维权,以理性消费和合法途径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廖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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