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五十万!广州拟规定:不得在天台楼道堆积垃圾杂物

作者 周甫琦 2025-09-15 12:20

当下,蚊、蝇、鼠、蟑等病媒生物日益成为传染病流行风险因素。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健康广州建设,近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决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提出,全市各镇街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病媒生物孳生地环境卫生大扫除,单位和住户不得在居住区的楼顶天台、露台、楼道等公共区域堆积垃圾、杂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违者最高处50万元罚款。

各司其职

镇街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大扫除

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蚤类等。

《决定》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控制为辅的综合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决定》共二十条,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户等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职责。

其中,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政府应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结果。

同时,《决定》还细化了市、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南方+ 徐昊 拍摄

南方+ 徐昊 拍摄

例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垃圾综合治理,督促清理城市公共区域各类垃圾以及积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小区、建筑工地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林业园林、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公园、风景区、河涌、排水管道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等。

对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决定》提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病媒生物孳生地环境卫生大扫除,并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加密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频次。

此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废品收购站、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公共厕所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刚性管理

不得在天台、楼道等公共区域堆积垃圾杂物

控制病媒生物孳生需要全民参与。《决定》提出,住户应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完善住所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种植植物应当及时清除积水,种养水养植物应当采取每三天至少换水一次、冲洗植物根部和容器内壁等防蚊孳生措施。

《决定》明确,住户不得在居住区的楼顶天台、露台、楼道等公共区域堆积垃圾、杂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决定》还提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公共区域,由物业服务人负责;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区、临街店铺、商场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等。

为实现有效管用的刚性效果,《决定》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志愿服务队清除各类积水和卫生死角。

“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志愿服务队清除各类积水和卫生死角。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决定,未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未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外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违反本决定,未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住户违反本决定,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废品收购站、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公共厕所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违反本决定,未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住户违反本决定,未采取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请于9月20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填报链接>>>

反馈意见填报二维码

反馈意见填报二维码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fgwfgec@gz.gov.cn

南方+记者 周甫琦

编辑 叶颖诗
校对 刘珺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手机扫码打开本网页
扫码下载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