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这意味着,自明年起,广东省内夫妻持相关证件可以查询对方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由原来的9章46条增至9章59条,本次修订聚焦广东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将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着力破解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妇女在各领域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办法关注妇女健康服务保障,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孕期、产期和产后抑郁防治、推动将产前分娩镇痛评估纳入产检项目,并进一步完善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加强对农村妇女、流动人口、困难企业女职工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筛查服务,促进妇女健康。
在保障妇女生育后职业发展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者再就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作出规定。
另外,办法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相关权益保障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妇女迁移户籍。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璇
南都政务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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