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郑某与李某是小学同学。某天,李某以急事为由向郑某借钱,郑某念在同学一场便答应了。当天,郑某通过支付宝余额宝和“花呗”向小李出借4996.25元,其中一笔使用余额宝转账2600元,一笔通过“花呗”扫码支付2396.25元。10天后,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郑某还款3000元。
往后的一个月内,郑某应李某请求,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借向李某出借资金两次共4700元,期间李某通过支付宝还款2450元。郑某多次催告李某偿还余下的欠款4196.25元但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转贷款项的利息。
部门说法
上述中,案涉借款大部分系郑某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向李某交付,而“花呗”属于消费性贷款,因此郑某已形成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郑某通过“花呗”套取信贷资金转借李某的行为,属于“套贷转贷”,即使未牟利,仍因违反金融监管秩序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双方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郑某将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转贷系双方均明知的事实,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李某应将涉案款项予以返还,郑某所主张的转贷款项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结合郑某诉请,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原告郑某某返还4000元。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在现代金融工具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公众在借贷时需确保资金来源合法,避免因信贷违规引发法律纠纷,同时需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用途和偿还方式,以保护自身权益并维护金融秩序。尤其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将借款转贷他人,转贷行为无效,如果转贷金额较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南海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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