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四十五载风云激荡,深圳特区以“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镌刻下中国改革开放的壮丽史诗。法治,作为特区永续发展的坚实底座和澎湃动能,也在这片热土上不断书写着改革创新的生动篇章。
在新的历史时刻,南方+将用一组逻辑关键词,聚焦涉外审判、个人破产、司法助企这三个司法实践,思辨式记录深圳法院的审判工作,看深圳法院如何为特区勇当中国式现代化排头兵贡献法治智慧和力量,向世界传递中国法治进步的铿锵足音。敬请关注。
许多年后,面对孩子们的笑声,梁文锦总会想起那个收到法院裁定书的午后。几张薄薄的裁定书,对他而言却重逾千钧。曾经因创业失败深陷债务泥潭的他,通过个人破产程序提前还债,在收到法院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民事裁定书后,终于卸下了沉重的包袱。
每一次破茧成蝶,都始于挣脱束缚的勇气;每一次人生重启,都需要制度托底的底气。从提出申请到法院受理,再到执行完毕,他的案件完成了首尾衔接的程序闭环,成为我国个人破产司法实践的里程碑。而他的故事,正是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通过五年成效的生动注脚。
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通过,一举打破了我国延续近二十年的“半部破产法”格局。五年间,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 600 件,化解债务 2.1 亿元,构建起 “预防 - 救治 - 重生” 全链条制度体系,既让 “诚实而不幸” 者不再困于茧中,更让城市的创业活力在包容中持续绽放,制度的温度托举更多梦想重新起飞。
“市场经济有成功者,当然也会有失败者。成熟的法治经济环境,不仅需要有‘进口’,还得有正常、合法的退出机制。”作为深圳首批个人破产管理人,王利海参与了多起个人破产案件,对这项制度的意义有着深切体会。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是经济运行与市场信用的重要保障。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使企业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既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更会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而个人破产的试水,让中国的破产法律体系迈出了走向完整的关键一步。
4年前,35岁的科技创业者梁文锦因核心产品市场拓展遇阻,公司资金链断裂,背上了 75 万元债务。作为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首位受益者,他通过重整程序获得了清偿债务、重新出发的机会。他的经历,正是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中最鲜明群体的缩影。
截至2025年7月31日,深圳中院已受理600起案件。其中392 名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占比达 65%。这与深圳民营经济活跃的城市底色高度契合 —— 大量自然人经营主体在创新创业中遭遇市场波动,个人破产制度恰为他们提供合法纾困渠道。
深圳的创业活力为这一数据提供了注解。截至2024年底,深圳市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自然人经营主体在内已突破440.4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有169.4万户,占全市商事主体总量的38.5%,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负债,需要以经营者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深圳的创业密度全国领先,个人破产制度要为敢闯敢试的创业者托底,让他们不因一次失败就永远倒下。”深圳破产法庭庭长许绿叶的话语道出了制度设计的初心。
个人破产并非简单的债务豁免,而是包括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数据显示,七成以上债务人选择重整程序,审结案件中重整占比超 90%,大多数债务人选择积极偿还债务。
“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以重整为主的态势与深圳的城市‘气质’息息相关。”许绿叶分析,一方面,深圳对年轻群体与新兴人才有着强烈的吸引力,人力资本优势突出——常住人口中15-59岁人口占比达79.53%,平均年龄为32.5岁。另一方面,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让年轻群体与新兴人才具有经济潜力,他们更愿意用未来收入偿还债务。
“高比例的重整案件选择,体现了深圳市场经济的活力特质,这种‘未来收益偿债’模式实现了债权保护与市场活力的平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深圳债务人的债务多与创业试错相关,通过合理调整清偿率和期限,多数创业者能够凭借未来收入完成偿债。
提及个人破产制度,市民最常产生的疑问是:这一制度会不会成为 “老赖” 逃废债的合法途径?这一疑虑的背后,折射出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公平性的高度关注。
现实中,部分申请人存在财产申报不实的情况,具体表现为瞒报财产、转移财产、不当处分财产、虚构债务、借款去向不明等。许绿叶坦言,这也是导致个人破产申请“合格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对此,深圳法院构建起全流程反破产欺诈机制,在程序前、中、后各关键节点筑牢防线,通过“预防在先、惩戒在后”的治理理念,确保个人破产制度真正为“诚实而不幸”者提供救济,有效阻挡企图钻制度空子的逃债者。
“企图‘逃废债’的老赖被挡在个人破产申请筛查中,正是全流程反破产欺诈机制有效运转的最好证明。”许绿叶告诉南方+。
在个人破产申请启动前,法院就推动建立起专业化辅导机制,由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专业团队详解权利义务,明确 “诚实而不幸” 的法定边界。同时压实债务人举证责任,要求债务人对财产收入情况、负债原因及资金流向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程序起点就为诚信破产筑起第一道防线。
进入审查阶段,一张由多部门共同编织的信息核查监督网络随即启动。依托府院联动,深圳法院整合法院、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数据资源,建立跨部门核查平台,由专业机构对个人破产信息进行核查,必要时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进行科学评估,让隐匿的财产无所遁形。
与此同时,破产信息公开平台同步运行,从立案审查到免债裁定全流程关键信息均依法公示,为债权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畅通渠道。
对于触碰红线的破产欺诈行为,深圳法院建立起梯度化的惩戒体系。按照“预防在先、惩戒在后”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不予受理、退出破产程序、延长考察期、撤销免债裁定、司法惩戒直至刑事追责的层级化处理措施。2025 年,法院联合公安、检察、司法出台专项反破产欺诈措施,建立起线索快速移送、联合调查取证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2023年8月,深圳中院对朱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并终结程序的裁定。审查发现,朱某某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如实申报名下资产情况、受理后多次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不配合管理人调查工作的行为。
法院裁定终结了不诚信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并依法对不诚信债务人罚款2万元,坚持发挥破产程序反向促进社会诚信的重要功能。
“严厉打击逃债行为,既是维护市场秩序,更是为诚信破产者正名,让制度不被滥用、不背污名。”李曙光评价。
余某、张某某夫妇的人生轨迹曾急转直下。
他们为开展跨境电商经营而设立公司。 却在公司经营不善与个人债务相互裹挟下,欠下超120万债务。无奈之下,他们走上了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之路。
202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批准了余某、张某某夫妇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本金分期在五年内清偿,利息全免,给了两口子继续打拼的机会。
“余某名下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交织,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协同解决公司债务,这是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中的全新尝试,为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提供了新的司法路径。”深圳中院深圳破产法庭法官谢继宇谈及本案时说道。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需要与企业破产制度形成完整体系。”许绿叶告诉记者,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始终以问题为导向,在探索中不断完善。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深圳法院正聚焦“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协同解决”“企业与民营经济人士庭外重组”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个人被执行人转破产”三大重点方向,持续拓展制度惠及面,让个人破产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
“现实中大量存在企业经营者或个人股东为企业融资、经营等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王利海见过不少企业主前半生积累的财富一夜归零,还背负巨额债务,每天东躲西藏、痛苦不堪。
许绿叶也表示,我国小微企业容纳近3亿人就业,数量庞大但抗风险能力弱,生存问题突出。下一步将融合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的审判经验,深入推进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协同解决机制,以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市场信心持续提振。
在庭外重组方面,许绿叶介绍,庭外重组有助于企业及民营经济人士在困境初期早救治,通过庭外协商谈判达成协议,实现多方共赢。“今年 5 月,深圳破产法庭联合市委金融办,指导福田区政府设立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目前已接受企业和个人债务人咨询 90 多人次,庭外重组需求旺盛。”
接下来,深圳法院将多点推广庭外重组平台,整合政府、法院、金融等资源,联动专业机构与行业协会,发挥专家作用,提供全链条、定制化服务,“让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服务、司法重整衔接协同,为经济注入新活力”。
“同时,大量失信被执行人实际属于‘失能’状态。他们被推到社会对立面,被贴上‘失信’标签后寸步难行,既没有清偿能力,也容易丧失通过努力工作偿债的动力。”许绿叶表示,这类群体因缺乏清偿能力,在现有执行措施下难以翻身。
深圳法院已率先探索个人 “执破融合” 机制,审结全国首宗个人 “执行不能” 转破产重整案。下一步将完善 “执转破” 程序设置、审查要素和决定标准,形成规范化指引,“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被执行人转破产,帮助‘诚实而不幸’者走出债务困境,回归正常生活”。
“鼓励创业、宽容失败。个人破产制度不是对债务人的纵容,而是对诚实而不幸者的救赎。它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因过度负债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只有将这种不特定的矛盾剔除掉以后,社会才会进入良性的发展。”王利海感慨道。
“虽然破产乃市场经济之常态现象,经济发展面临的压力越大,化解债务危机、破除担保链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有效进行困境拯救的现实需求也就越大,制定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也就更加突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表示。
他认为,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试水是成功的。实践证明,个人破产程序的充分运转,有助于进一步彰显个人破产制度公平偿债和困境拯救的双重功能,可以更好地服务深圳的创业创新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工作。
撰文:邓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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