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苏泷方宣布收回《年轮》授权,张碧晨工作室随后发文,力证张碧晨是此曲唯一原唱)
汪苏泷方宣布收回《年轮》授权,张碧晨工作室随后发文,力证张碧晨是此曲唯一原唱
近日,网红歌手“旺仔小乔”一句“发一百遍年轮也只会写张碧晨是原唱”,引发了《年轮》这首歌的原唱之争。
7月25日凌晨,《年轮》词曲作者汪苏泷的对接号宣布收回歌曲授权,而张碧晨方尽管随后发声明坚称张碧晨为《年轮》唯一原唱,但也不得不在汪苏泷方宣布收回授权的情况下“告别《年轮》”。
这场《年轮》原唱之争的始末究竟如何?南方+记者马上为大家复盘。
争议:“双原唱”VS“唯一原唱”
先来聊聊《年轮》这首歌。
《年轮》是电视剧《花千骨》的插曲,由汪苏泷作词作曲,剧中出现的、也是最为人熟知的一版由张碧晨演唱。《年轮》随着《花千骨》一炮而红后,这首歌也成为汪苏泷和张碧晨的代表作。
值得一提的是,张碧晨演唱的版本在2015年6月15日于QQ音乐平台上线,半个月后,也就是2015年6月30日,汪苏泷演唱的版本也在QQ音乐平台上线,这两个版本的《年轮》都属于正式发行的录音室作品,并且都收录于专辑《花千骨 电视剧原声带》中。
这次《年轮》的原唱之争,起源于网红歌手“旺仔小乔”的发言。公开信息显示,“旺仔小乔”2020年起活跃于互联网平台,以不露脸的演唱形式迅速走红,目前在短视频平台拥有超过2200万粉丝。
小南在“旺仔小乔”的短视频账号中搜索关键词“年轮”,发现她曾在2021年上传过两则翻唱《年轮》的视频,其中一则未标注歌曲作者和演唱者信息,另一则标注了“作词:汪苏泷 作曲:汪苏泷 原唱:张碧晨”。
而她当时在评论区面对网友标注原唱的提醒时发表的“原唱依然是张碧晨,我认定的东西不是错的我就不会改”“发一百遍年轮也只会写张碧晨原唱”等言论近日被翻出,这场原唱之争就此拉开帷幕。
关于《年轮》的原唱是谁,各个音乐平台此前都未达成统一,例如,QQ音乐平台仅标注张碧晨为原唱,又在7月23日移除了张碧晨版《年轮》的“原唱”标签;而网易云音乐等平台则长期标注张碧晨与汪苏泷两者都为“原唱”。双方歌迷也因此吵得火热。
如今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均标注张碧晨和汪苏泷为《年轮》原唱。
如今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均标注张碧晨和汪苏泷为《年轮》原唱。
从后续发展来看,汪苏泷方是主张汪苏泷和张碧晨为《年轮》的“双原唱”,张碧晨方则主张张碧晨为《年轮》的“唯一原唱”。
在汪苏泷宣布收回《年轮》授权后,张碧晨工作室在微博声明中附上自行整理的资料佐证张碧晨为《年轮》的“唯一原唱”,其中包括张碧晨版《年轮》上线时间较早,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中心等机构对该歌曲的登记信息等。
汪苏泷方的异议在于,《年轮》这首歌在创作之初就确定了“男女版本同时存在”。在张碧晨方做出“唯一原唱”的声明后,汪苏泷唱片公司大象无形音乐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思睿在微博上发文:“项目方就是邀请我们创作并演唱,所以我们从创作起始就明确知道男女版本是同时存在的。刚刚翻了一下,十年前的项目往来邮件记录还在邮箱里。”
通常情况下,“原唱”是指词曲作品首次公开发行时由创作者或其指定合作者完成首个录音版本的行为主体,也可理解为一首歌曲的首唱者。原唱的核心特征为词曲作品的首次公开发表与录音载体化,表演者需为词曲作者或其授权合作人。而在行业实践中,原唱认定以时间优先为原则,即使创作者后续自行演唱,原唱身份仍归属首次发表者。在这种情况下,《年轮》的原唱应被认定为是张碧晨。
但近年来影视OST常有同一首歌曲发布不同男女歌手演唱的录音室版本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男女歌手都可以被称为该歌曲的原唱。如按汪苏泷方主张的合作前提,则《年轮》的原唱应是汪苏泷和张碧晨。
但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场原唱之争意义并不大,因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原唱”这一法律概念,规定的是词曲作者和表演者。
据记者了解,一首完整的歌曲会涉及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多方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不同类型的专有权利,控制他人对其权利客体的特定使用行为。如果未参与歌曲创作,即便是“原唱”,在法律上也仅拥有表演者权等部分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而且,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换而言之,就算是“原唱”,在演唱歌曲时也是需要获得词曲作者授权并支付版权费的。
不过,“原唱”也是可以主张录音制作者权的,即对自己演唱的歌曲的录音版本的相关权利。去年,著名歌手赵传就对电视剧《繁花》使用了他演唱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却并没有人与他洽谈歌曲的录音使用权一事提出质疑。后来《繁花》出品方也第一时间与赵传沟通协商。(相关报道)
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音乐版权委员会主任何东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论上在寻求音乐使用许可授权时,需要同时获得音乐作品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授权。“录音制作者的专有权的归属,一般归属于唱片公司或表演者,这要看当时他们是如何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3条则规定:“对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声音等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将声音纳入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意味着声音作为一种独特的人格标识,与姓名、肖像等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作为《年轮》原唱的张碧晨对自己演唱的录音版本,在符合合约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录音制作者权等相应权利。
但不可否认的是,汪苏泷作为《年轮》的词曲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含“复制、发行、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因此无论是自己演唱,还是授权他人演唱,汪苏泷都拥有相应的权利。
思考:“版权之争”意义为何?
如今《年轮》的原唱之争由汪苏泷方收回歌曲授权而画上句号,这也意味着,主张“唯一原唱”身份的张碧晨,今后在未得到汪苏泷方授权的情况下,将不能公开演唱《年轮》。
7月25日晚,张碧晨工作室继续补充声明:经查阅合约,张碧晨依法享有《年轮》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演唱权利,但出于尊重与自我选择,张碧晨今后将不再演唱该歌曲。
《年轮》的原唱之争发酵不过短短三日,有网友也为此感到唏嘘:去年,汪苏泷还曾在自己的演唱会上邀请张碧晨作为嘉宾合唱《年轮》,当时大家还觉得是两位优秀歌手的“梦幻联动”,没想到如今竟然成了“绝唱”。
一首优秀的音乐作品值得被广泛传唱,而随着版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类似的版权之争亦层出不穷。相比《年轮》的原唱之争,有关热门歌曲改编、翻唱的版权之争则更为常见。
今年3月,华晨宇和黄霄雲的版权大战也一度引发热议。3月11日,黄霄雲翻唱华晨宇的歌曲《烟火里的尘埃》,该版本上线后有网友质疑黄霄雲的《烟火里的尘埃》翻唱版中,使用了华晨宇在音综《歌手2018》第五期《孩子》live版的吟唱片段。
3月31日,黄霄雲方严正声明,表示已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华晨宇《烟火里的尘埃》的“词曲著作权授权”,“我方始终尊重音乐行业版权规则”,对于不实侵权指控、恶意诋毁声誉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名誉侵权责任。
4月1日,华晨宇全球歌迷会发表声明称,黄霄雲方拥有的是《烟火里的尘埃》使用版权,而非《孩子》live版的使用版权,也并未向华晨宇沟通借鉴和声改编。
4月2日,华晨宇工作室发文称经过一天的主动沟通,双方未能达成有效共识。华晨宇方表示避重就轻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同时拒绝音乐版权擦边行为。
目前来看,黄霄雲翻唱版的《烟火里的尘埃》在各大平台上并未下架,这场版权大战似乎不了了之,但也引起了广大音乐人和网友对“高级裁缝式创作”的讨论。
众多“版权之争”的背后,最关键的不是谁输谁赢,而是对原创的保护。无论是翻唱、改编,抑或是最基本的信息标注,都需要做到对原创作者的尊重。而原创作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也不应被视作单纯的“小气之举”。
针对短视频及直播翻唱乱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在本月发布了《短视频翻唱标注指南》,旨在规范商业用途的翻唱行为,明确标注要求:涉及商业用途的翻唱需提前获得原作者授权,改编原词曲还需额外获得改编权许可;翻唱作品必须完整标注原词曲作者及原唱信息,错误标注或未标注将面临下架、封号等处罚。该指南旨在解决长期存在的版权标注混乱问题,强化创作者权益保护,也标志着音乐版权进入法治化规范管理新阶段。
同时,《年轮》的原唱之争也给音乐行业敲响警钟:关于音乐作品创作、制作、发行等各个环节的权利归属,能否做出更清晰明了的界定以及更细致的规范细则?只有在清晰的版权框架下,类似的版权之争才不会继续涌现。
南方+记者 张思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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