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栏目
一、案件详情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2024·5·3”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5月3日15时44分许,钟某基驾驶湘M69**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M49**挂重型自卸挂车)沿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芦泰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G205线2864KM+900M(博罗县泰美镇金龙大道与芦泰路交叉路口)路段信号灯放行右转弯时,与右前方直行由利某霞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乘钟某彬)发生碰撞,造成利某霞、钟某彬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钟某基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经鉴定:行驶系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充分察明路面动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右转弯时未使用转向灯,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利某霞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
(二)间接原因
湖南省蓝山县顺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无法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且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实际消除隐患;未落实驾驶员安全培训,保证驾驶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存在重大的安全管理漏洞。
三、责任认定
钟某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利某霞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调查情况
01 道路隐患情况
经调查,事发路段因施工车道变窄,部分大货车随意变道与小车、摩电抢道通行,秩序较乱;
G205线芦泰公路路口往政府大道方向红绿灯牌的右转和直行信号灯同步亮灯,导致直行车辆与右转车辆发生冲突;
施工路段沥青高低落差约10公分,严重影响机动车的行车安全;
施工路段部分爆闪灯损坏,以及限速提示牌、施工提示牌设置不明显。
02 蓝山县顺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肇事车辆所企业蓝山县顺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强,实际所有人为高某威。2023年12月28日,高某威的合伙人李某昌与蓝山县顺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营运车辆服务协议书》,将车辆挂靠在顺强公司,公司每年每车收取服务费1200元(区分牵引车和挂车),同时负责车辆的保险购置、年检年审等业务,车辆由实际支配人自主运营。
该车长期在惠州辖区运行。湖南省蓝山县顺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各类车型车辆133辆,驾驶员99人,大部分在外地运营。近三年来,该公司名下130辆车在广东省涉及多宗交通违法行为,其中38辆车涉及53起交通事故,特别是湘M69**6、湘M69**8两辆车于2024年5月和2022年5月涉及亡人交通事故,分别造成2人死亡和1人死亡。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虚设空转,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存在挂而不管的安全管理问题。湘M69**6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控制人高某威,其实际控制4辆货运车辆,均挂靠在湖南、江西等外省运输企业,长期在惠州运行,存在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以上问题暴露该公司在现有的经营模式下,公司无法实现各项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地;管理人员失察缺位,无法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且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实际消除隐患,存在重大的安全管理漏洞。
五、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3人)
1.钟某基,湘M69**6重型半挂牵引车/湘M49**挂驾驶人,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博罗大队已于2024年6月2日对钟某基采取刑事拘留,依法逮捕。
2.高某威,系湘M69**6重型半挂牵引车/湘M49**挂实际所有人,其实际控制4辆货运车辆,均挂靠在湖南、江西等外省运输企业,长期在惠运行,存在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及车辆未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放任从业人员长期疲劳驾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博罗大队对高某威采取刑事拘留,并于2024年7月18日分别办理取保候审。
3.周某强,湖南省蓝山县顺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虚设空转,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存在挂而不管的安全管理问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博罗大队对周某强采取刑事拘留,并于2024年6月19日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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