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着自家鱼塘被山泥水不断冲刷,淤泥越积越厚,鱼塘产量锐减,塘主赵某终于坐不住了……近日,韶关浈江法院审结一起生态损害责任纠纷,判决某水电站赔偿鱼塘塘主3.5万元,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事情还得从十六年前的水利工程说起,当年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某水电站便在赵某家鱼塘附近的山腰处进行取土,导致山腰10亩土地裸露,却未及时恢复植被。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蝴蝶效应”——2011至2012年期间,每逢大雨或暴雨,山腰上裸露的土地便被雨水冲刷形成泥沙,泥沙裹挟着沿路的杂草、石块、树叶等,往下流淌汇入灌溉水渠,水渠被这些杂物堵塞后,雨水携带的山体淤泥便越过水渠冲入赵某经营的鱼塘。2013年,为解决工程建设生态遗留问题,某水电站委托该地村委对鱼塘边的引水灌溉渠道进行修复,同时与塘主赵某达成补偿协议,由某水电站支付鱼塘两年无法生产的产值补偿费及清淤费用共62000元。然而补偿款到位后,赵某并未积极对鱼塘淤泥清理。2022年,韶关市经历多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蝴蝶效应”又一次触发……赵某的鱼塘又涌入了大量淤泥、沙石。与某水电站协商无果,赵某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自2013年至2024年的鱼塘减产损失及清淤费用。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实地调查,该处发生山体淤泥流失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某水电站为建设水利工程取土后,造成涉案山腰大面积裸露,此后进行的裸露坡面恢复植被未达到水土治理效果,在持续性较强降雨影响作用下,裸露土体吸水饱和,加上裸露土体坡度较大,导致泥水从高处往下冲刷。由于某水电站没有及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生态修复,造成赵某鱼塘减产减收,应对该损害承担主要侵权责任。鉴于原告赵某2013年收取其支付的补偿款后却没有清理鱼塘淤泥,存在加重损害等情形,原告应对该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庭审查明原告赵某自2022年开始向被告反映及经村民委员会、综治办调解的事实,认定自2022年开始出现大量泥水流入原告经营鱼塘的情形。综上所述,被告应承担原告2022年以来的鱼塘减产损失及淤泥清理费用的70%,合计3.5万元,同时还应继续履行恢复植被、修复灌溉水渠的生态修复义务。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戴书怡 邓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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