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广告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重要途径。为规范企业广告宣传行为,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商业广告宣传的提醒告诫书》(下称《告诫书》),要求经营企业坚守底线,不越红线,知法守法,依法依规开展营销宣传,严禁使用“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8月中旬,惠州市仲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辖区7月行政处罚信息,赛福力电子科技公司等37家企业被立案处罚,涉及食品安全、明码标价、不合格产品、年报公示等各个领域。其中,个体户袁文集、仲恺高新区晨芯锋百货商行、惠州市悠久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恺欣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因发布违法或虚假广告被查处。
如何规范商业广告设置,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告诫书》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将严格加强广告内容审查,切实加强商业广告安全防护,规范商业广告宣传行为。
在具体的内容设置上,文件提出,商业广告宣传“八个禁止”。分别为:禁止利用或变相利用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禁止使用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禁止以宗教名义,利用宗教元素进行商业宣传;禁止使用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禁止使用“特供”“专供”“内供”等虚假违法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在监管层面,该告诫书要求各经营主体要切实承担商业宣传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知法守法,依法依规开展营销宣传。
文件指出,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各户外电子显示屏运营单位、产权单位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播放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认真开展户外电子显示屏网络安全自查工作,提高播放设施技防强度,对通过网络控制播放视频的设备,对所用网络、网址、端口等严格管理,并做好相关技防升级,严防技术入侵,插播非法广告。
此外,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热线:12345。
南方+记者 张峰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