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隐私拆了邻居家摄像头?法官:扰乱治安管理秩序

南方法治 2024-12-11 18:25

邻居在厨房窗户安装摄像头偶尔捕捉到自己进出的画面,这让隔壁住户心生不满,一气之下扯掉摄像头,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该市民状告公安机关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公民隐私权保护与私人安装摄像头之间如何保持法治与人情的平衡?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了案件审理详情。

拍摄范围局限摄像头不构成侵权

黄某与殷某为邻居。黄某在走廊安装摄像头,可拍摄公共走廊及殷某大门,殷某报警。经协调,黄某将摄像头改至厨房窗户对面墙壁,仅拍厨房窗户和部分走廊。殷某仍认为侵权,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2020年11月17日,荔湾区法院判决认为,黄某原摄像头损害殷某利益,但已拆除;后装摄像头拍摄范围局限,未完整收集殷某出行信息,不构成侵权,驳回殷某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4月20日,殷某与黄某再次因安装摄像头一事发生争吵,殷某先后从走廊拿起扫把、拖把通过黄某家厨房窗口扔进黄某家厨房内,并伸手将黄某家厨房窗口内的监控摄像头撕扯下来摔在走廊上。黄某随后报案,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下属派出所出警处理,殷某称因黄某家安装摄像头侵犯其私隐,其酒后想起之前诉讼败诉的事情一时来气,导致发生上述行为。

次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对殷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殷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殷某的诉讼请求。殷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损毁他人监控设备扰乱治安管理秩序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陈迪表示,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殷某实施了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殷某关于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陈迪认为,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隐私,主要取决于摄像头的安装位置、拍摄范围以及拍摄内容的使用方式,倘若拍摄角度将他人入户门一带置于可视范围,导致私人住宅和日常生活被长期摄录,他人的隐私权则会受到侵害,相关行为应当被禁止。

而在本案中,经法院生效判决明确,黄某后续安装的摄像头所捕捉到的窗外人员活动画面,仅限于局部且短暂的范围,无法全面记录或追踪殷某的出行轨迹,因此,该安装行为并未构成对殷某隐私权的侵犯,殷某无权干涉。公民的私有合法个人财产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殷某出于个人情绪宣泄的目的,擅自损毁他人监控设备的行为,不仅导致了他人财产的损坏,还扰乱了治安管理秩序,不应被法律所容忍。公安机关据此依法对殷某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该得到支持。

陈迪表示,本案是平衡个人隐私权与监控设备安装权益的一次司法实践,不仅彰显了法律对于个人隐私的严格保护,也体现了对合理安装监控设备行为的认可与规范,更是对公民应遵守法律法规、理性处理纠纷的一次警示。在此,也提醒街坊们在安装摄像头时注意不要侵犯邻居隐私,共同构建和睦邻里关系。

南方+记者 马瑞婕

通讯员 陈迪 李燕辉 邓慧筠

编辑 刘婷婷
校对 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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