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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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文|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责任编辑|钱炜
200万,这是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在一审审结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数,其中,离婚纠纷案件约有150万件,占比近八成。2025年1月15日,最高法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了这一数据。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一直是焦点。而近年来,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
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结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了伴侣的名字、登记为共同所有,但等到离婚时,这套房该怎么分?结婚时,一方父母为新人出资购房,等到离婚时,房产又如何分配?
在发布司法解释的同时,最高法还公布了一批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提到了两则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案例。
1
婚前房产
2009年1月,崔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1个月后,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双方婚后未生育儿女,共同生活11年后,两人因家庭矛盾分居。
2020年,崔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并且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只愿意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房产为陈某某的婚前财产,陈某某在结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审理法院认为,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对婚前房产的分割有更为具体规定,总体分两种情形: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
比如,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好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但最终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这种情形下,按照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若婚前的房产已按照约定转移登记,按照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表示:“只要办了过户登记,我们是认为房屋是归接受一方所有。但是也要调整一些特别不平衡的情况,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比如说一年或者甚至有的案件中,房屋转移登记之后,不到一周就提起了离婚,这个时候如果给予方也没有什么重大过错,我们虽然办理了转移登记,还是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的,以明确对于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这样一个行为的否定态度。”
2
父母为子女婚房出资
2019年末,在许某某结婚前,他的父母为他全款买了套房。5个月后,许某某与范某某登记结婚。到了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房产转移到儿子和儿媳二人名下。
3年后,范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平均分割市场价值30万元的涉案房产。许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子是他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
但在房产分割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二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司法解释中,也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分为两类情形。
一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另一类情形是: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第8条,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可以依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会上表示,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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