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7岁的小陈和小刘、小郭、小钟等共六人在江西省信丰县某酒店共同商议到与江西毗邻的韶关市以拉车门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六人从信丰县出发,乘车先后到达南雄市、韶关市武江区进行流窜作案。小陈负责打车和订酒店、支付相关费用,并在房间“看家”;其他五人则负责外出寻找目标,在武江区盈翠皇庭、武江北路、惠民南路等地,以拉车门的形式盗窃车内财物,获利约3000元。几人盗窃完毕后返回酒店与小陈分赃。
小陈心想:“我就在房里待着,又没动手偷东西,就算被抓也罚不到我头上。”然而,警方通过监控锁定其他几人后,顺藤摸瓜找到了小陈并对其立案调查。尽管他反复辩解“我没和他们一起出去偷东西”,最终仍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小陈自认为聪明,只是打车、找酒店、支付费用,自己留在酒店房间内什么事也没做,不认为自己是犯罪。
法律链接
1.共同犯罪:不是只有“动手”的人才算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意味着,只要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策划、协助、教唆、提供便利等作用,即使没有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共犯。
在本案中,小陈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关键要素:共同故意:六人事先商量好盗窃计划。分工协作:小陈提供资金(车费、房费)和作案基地(酒店房间)。利益共享:事后平分赃物,证明其从中获利。
2. 未成年人≠免罪金牌
小陈以为自己未满18岁,不会受到法律处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绝不是违法犯罪的免责金牌!
3. 分赃=自证犯罪
小陈分得赃物,印证其明知另外五人在实施犯罪、其自愿参与并从中获利,其为共犯,而非“无辜旁观者”。
检察官提醒
小陈虽然没有亲手实施“拉车门”盗窃行为,但他为犯罪提供了关键支持与帮助,使盗窃得以顺利实施并参与事后分赃,法律不会因为“没动手”“年龄小”就放过幕后角色。青少年们要对法律存敬畏之心,自觉遵纪守法,脚踏实地,切勿因“朋友义气”、快钱诱惑和侥幸心理换来一生的懊悔与污点。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苏幸儿 陈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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