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种多样,损害对象无分人或物,损害赔偿纠纷也是可以进行人民调解,西河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近期成功调解了一宗长达半年多的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西河村民胡某前来村委会反映某公司在下乐塘进行道路扩宽工程施工时,途经他在西河村承包的鱼塘,施工期间导致他2017年建在鱼塘基上的房屋墙面出现多处裂缝,木构件有劈裂、腐朽现象,要求村委会尽快协助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群众诉求后,芦苞镇西河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迅速介入,一边与胡某前往现场开展实地调查走访,一边电话联系施工方负责人到场。
到达胡某受损房屋后,调解员发现房屋西面约3米为项目施工现场,房屋的损坏情况跟胡某反映的一致,房屋墙面确实出现多处裂缝,木构件有劈裂、腐朽现象。随后,施工方负责人到达施工现场,调解员随同施工负责人进入施工现场查看。负责人向调解员表示工程现处于收尾阶段,胡某不仅阻碍施工人员施工,妨碍工程进度,还要求赔偿几万元,赔偿金额过大,而且房屋出现裂缝不一定是施工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年久失修,胡某无权阻碍他们施工,也不同意赔偿那么多钱,希望调解员帮忙协调,让胡某不再阻碍他们施工。
胡某得知施工负责人的态度后,情绪非常激动,坚称自己的房屋就是施工造成的,毕竟施工前房屋墙面根本就没有裂缝,施工方必须赔偿他的损失。至此,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场面一度失控。
见状,调解员果断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立刻把双方当事人分开,调解员先对胡某进行安抚,对他所遭受的损害表示同情,并把胡某先劝回自家。
之后,调解员继续与施工方了解施工情况,项目施工进度等,调解员向施工方负责人表示施工现场与胡某房屋西面只有3米左右的距离,在施工现场也没有看到施工方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房屋的影响,如果施工方觉得房屋损坏并非由施工造成的,建议负责人可以找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待鉴定报告出来后再协商赔偿事宜。施工方听后表示,同意找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但是希望调解员先帮忙解决胡某阻碍施工的事情。调解员表示理解,再次来到胡某家中进行沟通。
调解员先跟胡某拉拉家常,询问一下生产情况,让其平复了情绪后再询问其阻碍施工的原因。胡某反映,阻碍施工主要是因为施工方坚决不承认房屋损坏是施工造成,不愿意协商赔偿事宜。得知原因后,调解员对胡某进行了耐心的劝导,向他说明了施工方同意找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出来之后再协商赔偿事宜,同时向其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阻碍施工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将视情节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如果阻碍施工行为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调解员表示胡某目前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施工方施工,并积极引导胡某进行换位思考。
最后,在调解员耐心的劝说和引导下,胡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妥,并承诺不会再阻碍施工方施工,亦愿意等待房屋鉴定报告出来后再进行调解。至此,第一次的调解工作结束。
2024年7月,房屋鉴定报告出来,调解员再次将胡某和施工方负责人邀请到调委会进行第二次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查看了房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的使用性等级评定为Css级,使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对Ass级的规定,显著影响整体功能。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通过房屋鉴定报告可以得出,胡某房屋墙面出现多处裂缝,木构件有劈裂的情况,确实是施工行为导致的损坏。
随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次纠纷属于房屋损害赔偿纠纷,纠纷的性质是侵权损害赔偿,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方工程施工是造成胡某房屋墙体出现多处裂缝的主要原因,施工方作为过错方,理应对胡某房屋损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结合胡某房屋修建年代、损坏程度以及施工方的过错程度,经过详细核算,在调解员的居中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最后达成赔付6000元的共识,且承诺不再就此事再起纠纷。至此,该起纠纷历经半年多时间最终被顺利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施工方同意一次性支付陆仟元整(¥6000元)赔偿款给胡某,支付赔偿款后,胡某的房屋以后有任何问题均与施工方无任何关系,协议达成之日起,胡某保证不再就此事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施工方要求赔偿,不得就此事再追究施工方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在本次调解案件中,由于房屋受损程度未知,当事人双方在赔偿金额问题上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前期调解工作开展相对困难。因此,调解员只能根据事情的来龙去脉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明确整个事件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同时,告知当事人双方如调解协商不成,调解工作人员也能指引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当然,调解员也告知双方相对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调解无疑是更加省钱、省时、省力。耐心劝导当事人双方尽量调整自身情绪,心平气和解决问题,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在做好当事人维稳工作的前提下,将“能调尽调”原则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全过程,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全面摸排案情,分析归纳双方争议焦点,调解中从双方实际出发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其中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充分讲法释法,让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真正做到情、理、法的统一,最后促成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温馨提示
有矛盾纠纷
记得找就近的调解组织
排查化解快一步
不让矛盾纠纷进一步
来源:印象芦苞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