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酒店住宿价格和竞争秩序,提升潮州“世界美食之都”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助推全市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1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酒店住宿业“价格诚信 公平竞争”合规指导会,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刘炜坡参加会议并对酒店民宿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
潮州市旅游行业协会、潮州市民宿客栈行业协会向全市酒店民宿经营者发出联合倡议。倡议全市酒店民宿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合法合理运用定价权,不盲目调整价格;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发挥主人翁精神,提高服务质量,共同促进文旅健康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目前,市市场监管局正在开展市场监管护航古城区文旅市场高质量发展行动,聚集游客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古城区旅游景区及周边宾馆、饭店、民宿、旅游商店等区域场所,围绕旅游“食住行游娱购”全链条,依法打击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刘炜坡强调,各酒店住宿业经营者要做到:明码标价,禁止虚假折扣、虚标房价、虚假宣传等;合理定价,以优质服务和合理价格赢得市场;加强自律,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行业良好形象;提升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文旅局、湘桥区市场监管局,潮州市旅游行业协会、潮州市民宿客栈行业协会代表,近30家酒店、民宿经营者代表参加会议。
酒店住宿业经营合规提示
广大酒店、民宿客栈经营者:目前我市正在开展市场监管护航古城区文旅市场高质量发展攻坚行动,为进一步规范酒店、民宿客栈的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经营,助力提升潮州“世界美食之都”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现就规范酒店住宿业价格和竞争行为提示如下:
一、经营主体应当证照齐全
经营主体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所经营的具体类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报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在显目位置进行悬挂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违法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严格规范明码标价
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客房价格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图片展示或者模型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名称、客房类型、今日房价、计价单位、日期、服务电话等。价格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标价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违法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不得实施价格欺诈
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消费。
违法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严格规范宣传促销行为
经营者开展宣传或者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违法风险提示:《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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