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本不知道你们有3小时起步的规定,凭什么要我付3小时的钱!”谢先生(化名)情绪激动地拍着桌子。
陈先生(化名)也不甘示弱,提高音量反驳道:“我们店里一直都是这个规矩,你用了助教服务就得按规矩来!”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调解室里弥漫着浓浓的火药味。
近日,谢先生在某台球厅消费时与老板陈先生因助教服务时长产生纠纷,随后报警。派出所调查事实经过后,将该纠纷委托给坪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时长异议,双方争执
当天,谢先生与几个朋友到陈先生经营的台球厅放松娱乐。他们点了酒水,预订了KTV包厢,还请了助教指导台球技巧。愉快的时光总是短暂,一个半小时后,助教服务结束。可当谢先生准备结账时,却和陈先生起了争执。
陈先生表示,店内规定助教服务3小时起步计费,谢先生一行需支付3小时的费用。谢先生满脸疑惑与不满,称自己进店消费时,并未得知有这样的规定,自己只使用了一个半小时,绝无理由支付3小时的费用。双方僵持不下,谢先生甚至拒绝支付本次消费的所有款项,矛盾一度激化。
安抚情绪,释法明理
调解室内,陈先生和谢先生仍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员通过平和语气安抚双方:“调解是为了解决问题,两位都先消消气,越是着急越解决不了事儿。大家都先冷静一下,把事情慢慢说清楚,我们共同寻求合理方案。”待双方情绪稍微缓和,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开展本次调解工作。
针对谢先生的不满,调解员表示理解:“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感觉被隐形消费‘坑’了,换谁都得生气。不过现在继续争吵只会激化矛盾,依法维权需要理性,咱们心平气和地把事情解决,您看怎么样?”稳定住谢先生的情绪后,调解员又走到陈先生身旁,递上一杯水,诚恳地说:“陈老板,您做生意也不容易,碰上这样的事儿,心里肯定也不舒服。但咱们都是讲道理的人,只要把误会解开,肯定能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办法。”
见双方情绪趋于平稳,调解员这才开始向陈先生普法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在本次事件中,台球厅没有在显眼位置公示助教服务3小时起步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接着,调解员又向谢先生讲解《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陈先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但确实使用了一个半小时的助教服务,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费用。
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陈先生率先表态,承认自己在规则告知上存在漏洞,以后一定整改。谢先生也表示愿意支付实际使用的1.5小时助教费用,以及酒水和KTV包厢的费用。
最终,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签订了调解协议,这场因时长异议而起的消费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此次消费纠纷的成功调解,对优化社会消费环境具有启示意义。对于商家而言,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将消费规则以清晰、显著的方式进行公示;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享受服务后应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力度,确保商家合法经营。只有多方合力,营造公平、透明、诚信的消费环境,才能减少消费纠纷,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商家安心经营。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唐萍、黄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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