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二选一”,新技术垄断风险更要“指引”|南方产业观

南方产业观察 2026-02-13 18:11

2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下文简称《指引》),重点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4类垄断风险,不仅为平台经营者划出清晰明确的“红线”,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系列核心条款转化为具体可识别的行为边界。根据平台经济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竞争规律等,指引提出了8个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包括:平台间算法共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平台差别待遇,为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指导建议。

可以看到,随着平台经济近年来的不断壮大发展,在市场激烈竞争的同时,部分互联网平台在相应领域已经出现了涉嫌垄断的市场行为。就在今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启动了反垄断调查。而在此之前,包括阿里巴巴也曾经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

面对市场发展的新阶段新变化,《指引》的发布无疑能够为行业带来更加清晰的发展方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与此前大多数案例聚焦在像“二选一”“拼低价”等传统商业行为的涉嫌垄断案例相比,《指引》中对如今因为技术发展而出现的垄断新型风险也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据南方+记者了解到,在《指引》中对“风险识别”的垄断协议方面就包括了“利用会议、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共享文档、即时通讯工具、共享数据池、互操作协议、云存储平台、人工智能等就竞争性敏感信息进行意思联络和信息交流”“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现用户分类、动态定价、流量分配、商品排序等方面的协调一致行为”“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转售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和“利用用户画像、预测算法等对转售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等涉及平台在运用新技术新模式时可能会触及的垄断风险行为。

在业内人士看来,《指引》所列明的这些新技术带来的垄断风险,所对应的正是公众对于诸如“大数据杀熟”“非法数据获取”等互联网新“乱象”,而《指引》与时俱进地将技术带来的问题向互联网平台详细列举后,也将会为互联网平台的自纠自查提供更清晰的方向和指引。

当数字经济时代开始更进一步走向AI经济时代后,由新技术带来的新商业格局为互联网平台带来了新机遇,也带来了新挑战,当数据、算法等数字资源更加重要的同时,互联网平台不仅要坚守竞争底线,更要在发展新技术的同时,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实现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南方+记者 叶丹

编辑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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