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古树被白蚁侵蚀倒塌,砸毁房屋谁担责?判了

南都广州 2025-06-06 18:27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 曾洁赟 董广绪 “6·5”世界环境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内容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及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等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碳市场交易秩序维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保护前沿问题,为类案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

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在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涉案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结合案发地传统风俗习惯,依法通过阶梯式量刑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寻求生态保护与地方风俗的平衡点。

在某制造公司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单位因信息误差造成环保设施的验收瑕疵,经重新验收且合格的,不应予以行政处罚,传递了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的理念。

近年来,广东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司法环保新格局,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典型案例】

百年古树被白蚁侵蚀倒塌

砸毁村民房屋赔偿引争议

刘某建造案涉三层房屋生活居住,旁边公共区域有一棵百年榕树,距离房屋约5米,树径约1.3米。榕树树身因年久欠养护被白蚁侵蚀突然倒塌,导致案涉房屋受损。刘某起诉要求某经济社赔偿房屋维修费。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树木位于某经济社内公共区域,属于该经济社集体所有。该经济社对古树负有日常管理和养护义务,其不能证明自己对案涉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某经济社向刘某赔偿房屋维修费。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明确对于在农村集体范围内的古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无法考究种植者等理由免除自身管理和养护责任。

如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古树倾倒、毁坏,造成他人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于提高全社会古树保护意识,提升公共区域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花鸟市场商家出售石珊瑚碎枝

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周某与经营广州某花鸟市场店铺的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达成合谋,由周某负责从雷州市某镇、徐闻县某乡联系当地村民黄某等2人收购石珊瑚碎枝,交由李某等4人驾车运至广州给谢某,谢某向周某支付货款、向李某支付运输费用。

后谢某负责销售石珊瑚碎枝,并安排店铺雇员刘某等3人负责分拣、包装、送货事宜。经鉴定,涉案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碎枝。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以及黄某等2人、李某等4人明知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所起作用和公众朴素认知,对大规模收购、出售珊瑚制品的周某、谢某判处实刑,对参与居间倒卖、运输的李某等4人判处缓刑,对采挖石珊瑚碎枝出售的黄某等2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参与取货、送货等一般性劳务的刘某等3人宣告无罪。

本案系行为人因在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碎枝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类型案件。

石珊瑚被《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列为应保护的物种,我国对该物种的保护包括活体、死体、制品。  

本案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专业意见,以及案发地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搭建房屋、装饰外墙的传统民俗和朴素认知,结合捡拾石珊瑚碎枝对野生动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依法认定被告人涉案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通过阶梯式量刑兼顾生态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实刑—缓刑—免罚—无罪”四级处理,寻求生态保护与地方习俗的平衡点,推动群众形成“采捕珊瑚必被究”的法治共识,有利于守护区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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